管辖及其分类如下:
1、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如下:
1、提出异议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通常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
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只要是第一审案件,当事人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又能够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才审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审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心的法律地位及其管辖范围
(一)法律地位
中心是根据《华盛顿公约》设立的国际法人,具有完全的国际法律人格。其行为能力包括:
1、缔结合同的能力
2、取得和处理动产和不动产的能力
3、起诉的能力
中心及其财产享有豁免于一切法律诉讼的权利。
(二)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
凡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地越过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即争议双方一般应当具有不同的国籍。
2、当事双方的同意
凡提交中心解决的特定争议,当事双方必须定有将该特定争议提交中心仲裁的书面仲裁协议,这是中心取得管辖权的必要的实质要件。
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
当事双方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都属于中心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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