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资格案件合议庭组成成员不是固定的,而是临时组成的。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其成员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临时组成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则自己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一、合议庭的职责
(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
(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
(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
(四)评议案件;
(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
(七)制作裁判文书;
(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
(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二、关于合议庭的改进建议
完善中国合议庭制度的几点建议基于合议庭制度设置的内在机理,为发挥合议庭制度的应有功能,针对中国合议庭运作的现实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建议:
1、禁止结论性的评议意见
在进行案件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必须展示其评判证据效力、认定案件事实的心证程度和心证过程,以及适用法律作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推理过程,禁止仅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之类的表态性的评议意见。对于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同样应当禁止其仅仅作出表态,必须阐明其意见的理由,但无须像法官那样严格要求。
2、一次评议原则
合议庭在对案件进行评议之前,每一个合议庭成员理应充分了解案情,在评议时不得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必须阐明自己对案件的意见。根据合议庭成员的评议意见,依照合议庭的评议活动原则,合议庭必须作出对案件的最终判决意见。即使合议庭成员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也必须严格遵照评议活动原则,作出判决,禁止成员之间为取得一致意见相互协商、讨论、妥协和让步,更不允许反复合议,一次合议以后必须有判决意见。需要由审判委员会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在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前,合议庭也必须提出对案件的判决意见。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其合议庭的最后意见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这种现象务必坚决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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