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刑法在总则中对单位犯罪作了科学的界定,在分则上对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作了列举。但是由于总则条文简化、法条的容量有限、法律术语与日常用语之间存在差异性等因素,导致司法人员对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因而发生不同的司法区域在认定单位犯罪上得出相差悬殊乃至于完全不同的结果。笔者依据以往对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的总结,从单位犯罪的构成及其诉讼程序方面作一下论证,望同仁们指正。
一、单位犯罪的构成
1?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犯罪主体,在刑法理论界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团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单位犯罪是两个犯罪主体,即单位主体和作为单位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主体。法人主体固定不变,而自然人主体都是可变的。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不认为法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具有主体资格,理由是,在法人成员代表单位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有行使个人独立的思想和行为,而是作为单位意志的代理人的身份出现,单位犯罪的主体不应与被处罚的主体相混淆。
在掌握单位犯罪主体时还应注意:第一、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大多数都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根据目前的法律尚不能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第二、个别单位犯罪主体有所限定,如受贿罪,只指国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不包括集体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等。
2?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实施的是法人成员以法人名义、为法人谋利益的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单位犯罪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首先要以法人的名义。不以法人的名义或者盗用、冒用法人的名义实施犯罪的,不是单位犯罪。其,反映法人的意志。也就是说,法人成员包括法人代表、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范围内或经法人专门委托的工作范围内实施的犯罪行为。再,是为法人谋利益。也就是说,犯罪所得为法人单位所有。最后,必须是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3?主观方面
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为法人谋利益的目的。
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法人成员,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以法人名义和为了法人利益,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单位故意犯罪。故意可理解为法人单位成员在法人意志支配下,为其利益以其名义,在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我们认为,单位犯罪是故意犯罪,而且都应当是目的犯,即具有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理论界存在单位过失犯罪的观点,认为“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其代表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法人成员,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单位应尽的义务,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是法人过失犯罪”。由于修订后的刑法分则条文没有将单位过失行为规定为犯罪,故笔者不再评论。
4?单位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秩序和财产关系。
二、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
1?单位犯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和单罚制两种情况。对单位犯罪行为,双罚制一方面要处罚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人身刑,另一方面要处罚单位实体本身,对其处以罚金的财产刑;单罚制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处罚单位本身。对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均只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实行的是单罚制。
2?单位犯罪中被告人的诉讼地位
单位犯罪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随着有关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形成统一观点,单位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同样也能够参与刑事诉讼,单位犯罪不同于自然人犯罪,因此确定单位犯罪案件中的诉讼主体,有利于实现对单位犯罪的惩罚。
由于单位犯罪一般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财产刑的同时,对有关责任人员也要处以人身刑,因此在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将单位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分为法人被告人和自然人被告人。一个法人被告人可能同时有数个自然人被告人,如有法定代表人、有关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是单位犯罪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单位作为刑事被告人参加诉讼,由它的法定代表人参加刑事诉讼,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既包括代表单位行使实体权利也包括代表单位行使诉讼权利,法定代表人以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视为单位的行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单位行使辩护权,申请回避,申请审判长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或经审判长许可直接发问和最后陈述以及上诉、申诉等。同时也应履行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义务。他代表法人进行诉讼活动的结果,由法人承担。
但是当法定代表人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同时也是直接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具有双重身份,有违辩护的规则,所以笔者对单位犯罪案件被告人主体主张只列法人单位为被告人,而将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属于单位被告人的身份参加单位犯罪的诉讼活动,以平衡单位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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