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调动企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鼓励企业自主开展招商引资,进一步扩大我区利用外资的规模,加快经济建设的发展,促进招商引资以政府为主逐步转向以企业为主的转变,根据市政府嘉政发[2003]78号《关于鼓励企业开展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1、对招商引资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嘉政发[2003]78号文件执行。
2、用于奖励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资金,由区财政部门从被引资企业上缴地方财政新增实得部分中列支。引进企业、新办企业自投产并实现税收起算;已办增资企业以上一年为基数,从企业当年上缴区财政新增实得部分中列支。
3、奖励招商引资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的年限为连续的三年,原则上不得中断计算,在此期限内,引进或增资企业没有或上缴区财政没有形成新增部分时,区财政不给予奖励。对引进属国家鼓励类项目的企业,奖励年限允许中断计算,但中断计算年限自开始奖励年起算,不得超过五年。
4、招商引资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在享受市政府嘉政发[2003]78号文件的规定奖励时,区政府还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招商引资引荐奖励。
5、招商引资有成效的企业经营者在奖励期限内,由区政府安排,按照机关干部待遇,每年可享受一次免费体检。
6、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有关企业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财政、税务和外经贸部门审核确认。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几种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其奖励按高限办理,但不重复计奖。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是指新引入资金投产后新增的(不含区域内原有企业搬迁,不包括老企业原税收优惠政策到期恢复征收的)收入。
7、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列支兑现,在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安排。
8、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区财政局、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秀城区人民政府
2003/12/1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
241人看过
-
关于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若干规定
255人看过
-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加工贸易的若干意见
464人看过
-
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
447人看过
-
永兴县关于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225人看过
-
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53人看过
招商引资是指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成立的开发区)吸收投资(主要是非本地投资者)的活动。招商引资一度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主要工作,并且在各级政府报告和工作计划中出现。 各地的招商引资正从吸收外资为主到同时吸收内外资,从吸收第二产业投资为主到同时吸... 更多>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3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7〕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商业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提供的,以养老风险保障、养老资金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是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对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服务业多层次多样化发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趋势和就业形态新变化,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
-
招商引资见面可以有奖励吗天津在线咨询 2022-10-121、为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
-
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有哪些?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11一是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二是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投资;三是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四是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五是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六是有序推进服务领域境外投资。
-
招商引资有没有奖励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41、为充分调动各方面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特制定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2、《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三条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
-
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是什么?河北在线咨询 2022-07-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 下列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