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有多种不同情况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0-13 11:28:27 244 人看过

案情

张-梅和侨生婚后生有一个女儿。孩子出生后,张-梅就辞掉工作,专职在家照料女儿。然而好景不长,张-梅偶然发现丈夫侨生早在他们结婚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与公司的女同事佟小姐发生了出轨行为。在双方家人的劝说下,侨生多次承认错误,保证以后不再冲动犯错。张-梅原谅了丈夫。但一年后张-梅再次看到丈夫的手机中出现了与第三者齐小姐互发的暧昧短信,二人又争吵起来。对于这次婚外恋,侨生不仅没有主动认错,此后还夜不归宿。今年年初,双方协商离婚,但对于如何分割财产,张-梅和侨生却产生了重大分歧,分歧主要涉及三处房产。

第一套房屋位于北京市的海淀区。这是张-梅和侨生婚后全款购买的,并取得了房产证,登记在了侨生的名下。侨生认为:“购买此房时我父母出资130万元,张-梅的父母出资20万元,现房屋价值290万元,父母出资部分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我要求还清各自父母的债务后再依法分割这套房产。”张-梅认可双方父母的资助行为,但不认为这些钱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当时父母出资时并没有说是借款,也从未要求偿还,因此这些钱款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这套房屋应该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套房屋位于朝阳区。这是侨生婚前贷款购买的,目前贷款已经还清,该房屋也登记在了侨生的名下。侨生认为:“这套房屋虽然以我的名义办理了购房手续和贷款,可实际上是由我父母出资的,婚后也是由我父母以我的名义偿还贷款的。所以,该房屋应属于我父母的财产,我不同意分割!”而张-梅认为:“此房子虽然是婚前购买的,但婚后我们双方共同还贷80余万元,对房屋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我们已经结婚5年以上,这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至少分得一半。”

第三套房屋位于东城区。这是婚后张-梅父母付全款105万元,以张-梅的名义购买的,现在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也是张-梅的父母。该房屋的产权证已办理完毕,登记在张-梅的名下,房屋现价值近300万元。张-梅认为:“该房屋由我父母全资购买且长期居住,并附条件赠与我个人所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我不同意分割。”她还出示了其父母于购房当日所写的“赠与女儿张-梅个人所有”的声明。侨生则认为:“这房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要求依法分割。对张-梅所称的赠与行为,我并不知情,所以那是无效行为。105万元购房款属于借款,其余价值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由于双方分歧很大,无法协议离婚,今年初侨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忧心忡忡的张-梅向律师求助。

法律分析

为什么同是父母出资购房,可是归属却不同?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钱*志律师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登记结婚前一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赠与,是赠与夫妻双方还是某一方,对此法律也有明文规定,大致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无特别约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

2.结婚登记前,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双方的,该出资归双方所有。

3.结婚登记后,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无特别约定,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4.结婚登记后,父母为孩子购置房屋出资的,如果父母明确表示出资是赠与一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受赠方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梅婚后购买第三套房屋时,父母出资时明确表示赠与张-梅个人所有,该房屋应属于张-梅个人财产,该赠与行为即使当时未告知张-梅的丈夫侨生,也是合法有效的,该房屋男方无权要求分割。而张-梅婚后购买第一套房屋时,双方父母出资时并未明确表示赠与给某一方,也就是说,赠与时无特别约定,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情况不同房产归属不同

婚姻家庭法专业的钱*志律师给张-梅提供了如下意见:

侨生违背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的义务,先后两次与婚外异性发生婚外恋关系,存在严重婚姻过错,法院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对女方张-梅予以酌情照顾,以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以及对善良的女方、弱者张-梅的保护。

本案中第一套房屋,是双方婚后在双方老人的资助下购买的,无贷款,为孩子上学提供方便。双方老人资助的部分款项,完全属于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是老人对孩子的心意,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本着照顾女方及孩子利益的原则依法分割。

第二套房屋是侨生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对于还贷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第三套房屋是女方张-梅的父母为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决定购买的,老人就只有张-梅一个女儿,张-梅父母决定将此房屋登记在独生女儿张-梅的名下,并在购房时写下书面赠与协议,将这套房屋全部赠与爱女张-梅个人所有,写下赠与书时有第三人,即开发商售楼人员进行了见证。因此,该房屋应完全属于女方张-梅个人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第一套房屋归张-梅所有,张-梅支付侨生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第二套房屋归男方侨生所有,侨生支付张-梅相应还贷款项。第三套房屋属张-梅的个人财产,归张-梅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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