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政府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政府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如 何 设 立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委 员 会 ?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公道正派,其中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会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担任。
因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满足上述条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要根据《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七条规定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且组成人员应当公道正派。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工会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代表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展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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