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职责及分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20:20:13 226 人看过

县社保局指导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机关事业单位开展生存认证。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对本乡(镇、街道)的生存认证工作负总责,负责宣传部署各村(居)委会、社区做好属地范围内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认证工作,并做好指纹的采集(输入)和信息系统内生存认证确认;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开展生存认证工作。

一、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对象及要求

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生存认证年审。年审时间为2018年3月1日到6月30日。

2.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及遗属生活补贴待遇的人员,本人到桐梓县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输入指纹(在医疗保险系统中操作)进行生存认证年审;还未录入指纹的人员,本人带第二代身份证到桐梓县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采集并同时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2018年3月1日到6月30日。

3.享受城乡养老待遇的人员,本人到本县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输入指纹(在城乡养老保险系统中操作)进行生存年审认证;还未录入指纹的人员,本人带第二代身份证到桐梓县居住地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采集并同时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2018年3月1日到6月30日。

4.享受工伤保险工亡抚恤金及伤残津贴和伤残护理费的人员,本人带第二代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幼儿带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到县社保局稽核科进行年审。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到6月30日。

5.因特殊(病、残、长期在外居住等)原因本人不能到人社中心录入或输入指纹,进行指纹年审的人员,可采用上门年审、年审人员居住地的村(居)委出具证明及填异地年审表等方式,由乡镇人社中心在系统软件进行认证年审。

二、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认证及处理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待遇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年审的,7月份暂停发放待遇,待年审合格后次月一并补发暂停待遇。

三、工伤保险待遇人员生存认证程序及要求

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各机关事业单位在开展年审的过程中要加强宣传,注重引导,让年审人员形成习惯性模式,便于年审工作的开展,现就年审工作作如下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认证情况,由各单位7月10日之前汇总上报(表样在机关事业养老群下载)。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生存认证情况的单位,将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该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待遇。

(二)城乡养老保险的年审需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于3月1日前,在信息系统中分村下载需认证人员名单,提供给各村(居)委会、社区,由各村(居)委会、社区通知人员到所在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进行指纹采集或录入,同时进行年审认证。6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要完成城乡年审情况汇总上报(认证通过人员、认证未通过人员名单)、信息系统内确认等工作。未按时完成年审情况上报及系统确认的乡(镇、街道),将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该乡(镇、街道)参保人员养老待遇。在经办过程中如遇有问题,与社保局城乡养老保险科、信息科、稽核科联系。

(三)企业离退休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的年审,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在6月30日前完成年审情况信息系统内确认工作。未按时完成系统确认的人员,将从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该参保人员养老待遇。

(四)对享受待遇人员已死亡,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养老金的;已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重复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金待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追回社会保险金。拒不退回的,将停发所有待遇,待清退完多领取待遇后再行发放。对各级经办机构人员在生存认证审查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五)各乡镇要建立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冒领、多领、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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