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47:25 322 人看过

为了稳定粮食市场,保证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和今年十月全国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现就做好粮油加工生产供应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粮油加工生产、供应。各地粮食部门要加强对粮油加工企业的领导,按照粮油调拨、供应计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加工生产任务,确保市场供应。要在可能范围内增加大众化粮油食品生产。要积极开展代农加工,帮助农村加工口粮、口油。

二、严格控制精米、精面生产、供应。控制精米、精面生产,是计划用粮、节约用粮的有效措施之一。在今明两年内要严格控制精米、精面的生产。除了特供、旅游宾馆(饭店)、医院及部分饮食行业、食品行业适当供应一部分精米、精面外,一般供应标二米、标准粉,也可以供应标三米。省间调拨也按上述原则执行。

三、本部决定:对于国家小麦粉标准(GB1355-86)中水分指标,取消0.5%的正负幅度,即:特制一、二粉水份改为不大于14%,标准粉和普通粉水分改为不大于13.5%。请即布置执行。

四、认真搞好粗粮加工。各地都要本着“南方要多吃一点面粉,北方要多吃一点粗粮”的精神,根据粮源情况妥善安排。加工企业要按照供应需要,恢复粗粮加工能力,安排好粗粮加工,并努力增加粗粮制品生产,开发研制粗粮细作的新产品,抓好在粮油食品加工中适当掺入玉米粉的研制工作,做到既可扩大粗粮的食用范围,又有利于营养的合理搭配。供应企业要按计划供应,并向消费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南方稻谷产区增加面粉供应比例后,要解决好面制品的加工供应,方便群众食用。

五、努力提高粮油加工产品出品率。各地要在提高产品纯度,保证产品质量前提下努力提高产品出品率,尽力减少麸皮含粉、降低下脚含粮和饼、粕、油脚含油。要努力完善工艺和设备,总结推广提高出品率的经验。

六、大力开展粮油加工副产品综合利用。搞好综合利用是增产节约的有力措施。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积极开展米糠榨油、玉米胚榨油和小麦胚榨油,争取在近期内产量有较大的增长,并搞好油脂精炼,尽可能供作食用,增加油源。对于粮食加工中的次粉,碎米、米粞等要尽可能地用于食用或作食品原料,以减少粮食浪费。米制品要尽量用碎米生产,淀粉制品要多采用玉米作原料。

七、加强宏观控制,防止重复建厂。近几年来,粮食系统内、外新建了不少粮油加工厂。由于粮油资源有限,出现了一些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为了避免造成浪费、务请各地搞好综合平衡,加强宏观调控,作好统筹安排,严格控制新建粮油加工厂。对其他部门新建粮油加工厂,要积极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宏观调控工作,加强管理,防止盲目建厂、重复建厂。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22: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消费者相关文章
  • 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价格信息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各类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车辆的价格信息,做好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及交通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制定征收车购费车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车价信息”)工作制度。一、车价信息工作是车购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包括对征费车辆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上报、交流等项工作。二、交通部设立车价信息总中心(以下简称“部总中心”),负责全国车价信息管理工作。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北、西南每个片区设立一个片区车价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片区中心”),负责本片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车购费单列市(以下简称“省(区、市)”)生产(组装)厂生产、组装车辆的价格信息工作。每个省(区、市)设立一个省(区、市)车价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省市中心”),负责本省(区、市)车价信息工作。全国设立若干个进口车辆车价信息中心(以下简称“进口中心
    2023-06-08
    200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江阴、宜兴市交通局、锡山、惠山、滨湖区交通局:根据省交通厅苏交航(2001)13号文《关于加强航养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格规范征收、稽查等行为,依法严惩逃缴、漏缴、欠缴、拒缴内河航道养护费(以下简称航养费)船舶。现将有关文件(见附件)转发给你们。为了更好地贯彻省厅通知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作如下补充通知:一、为适应航养费征稽方式的变化及运用计算机签发票证需要,航养费从二OO二年开始将采取由航道部门征收为主,其它部门协助征收为辅的工作方针。对乡镇运输船舶,全部取消由乡(镇)交管所代征航养费的办法,一律由船户到航道部门征收机构缴纳。对主要港口、船闸、货源集散地由航道部门设点驻派征收人员或委托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征收、稽查。二、各级航道部门要加强对航养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及时调整和充实征收稽查力量,要专设航养费征收窗口,方便船民缴费,要严格执行航养费征收按
    2023-06-08
    280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解释的复函
    浙江省交通厅:你厅浙交〔1991〕16号《关于征收拖拉机车购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函复如下:交通部、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85)交财字760号文颁发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拖拉机暂不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其中,“拖拉机”是指用于农田作业,或者以农田作业为主、兼用于运输的牵引动力机械。但对于将拖拉机或其动力装置改装成主要从事运输的运输车辆(如将拖拉机同挂车改装成一体的运输车辆等),则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50号文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
    2023-06-08
    201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从捷克斯洛伐克进口载重汽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复函
    对外经济贸易部:你部(1991)外经贸欧函字第64号《关于申请对捷达特拉载重汽车减征车辆购置费的函》及你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上报国务院〔1991〕外经贸欧发第276号《关于解决我对捷贸易顺差的请示》的抄送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你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上报国务院的(1991)外经贸欧发第276号文涉及到减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事先并未经交通部、财政部会签同意即上报国务院说“交通部同意研究车辆购置附加费减按到岸价格的百分之五计征”,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二、鉴于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你部和国家计委联合上报的〔1991〕外经贸欧发第276号文上的圈阅意见,我们将作为特例办理。请在与捷方签定合同后,将具体数量,车型,到达口岸函告,以便届时通知有关口岸办理减征手续。
    2023-06-08
    113人看过
  • 关于对非贸易渠道进口旧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计费依据问题的通知
    最近收到广州等地交通部门的报告,要求进一步明确非贸易渠道进口的翻新车、旧车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标准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对于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包括新车和各种翻新车、旧车,都应按照《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规定,以该车辆的组合价格为计费依据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为减少征缴过程中的矛盾和防止瞒报车价、偷逃车辆购置附加费,除另有规定外,对于进口的翻新车、旧车,可比照同类型新车价格折价(一般不低于新车价格的百分之七十)计征车辆购置附加费。
    2023-06-08
    112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对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几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交通、财政厅(局),北京市交通、财政局,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征收工作,现对其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一、三资企业进口的公用车辆属于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由海关代征车购费;三资企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进口的车辆由进境地交通部门负责征收车购费。二、通过边境贸易渠道进口的车辆由海关代征车购费。海关已代征车购费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补征。三、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计费依据按国务院发布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以缴费人提供的车辆到岸价格证明文件计算出的组合价格作为征收车购费的计费依据。但为做到公平合理、防止弄虚作假,对于缴费人提供的车辆到岸价格低于交通部综合国际市场公平交易价格资料印发的有关车辆参考到岸价格的,一律以参考到岸价格为最低计费到岸价格。四、计征车购费所依据的组合价格中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
    2023-06-08
    287人看过
  • 交通部、财政部关于中日友协接受日本赠送旧车应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你会今年二月二十二日来函悉。考虑到你会今年五月进口二百辆汽车系日本赠送的翻新旧卡车,同总你会的要求,对日方所赠送车辆每辆按两万元作价,计征15%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发给缴费凭证,请凭此通知到进口海关办理缴费手续。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一九九一年五月份200辆进口车辆分配方案1.北京、上海、天津、黑龙江、辽宁、吉林、山西、河北、陕西、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四川、云南、甘肃、安徽、河南、广东、广西、青海、宁夏、江西、内蒙古、西藏、海南、贵州、山东、新疆、湖南等三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6辆。2.国管局10辆。3.对外友协10辆。
    2023-06-08
    100人看过
  • 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本市各单位、中央在京单位:现将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第595号《关于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交通部、财政部(89)交财字595号文规定,为做好全国统一印制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启用和换发工作,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特做如下安排,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本市启用和换发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简称新证)的工作由北京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稽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及各远郊区县交通局配合。二、从1990年1月1日起,本市各代征车购费单位销售车辆一律启用全国统一印制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原有车购费凭证停止核发。车辆落籍一律凭新证办理牌照手续。三、对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发出的车购费凭证进行统一更换:1.换证范围:凡1989年底及以前年度核发的车购费缴费凭证、免征凭证,免办凭证(简称旧证)的各种机动车辆均属此次换发新证的范围。2.换证时间:从1990年10月15
    2023-04-23
    99人看过
  • 交通部关于加强琼州海峡客滚船船检工作的通知
    广东、广西、海南、湛江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各有关船公司:经过去年对客滚船的整顿和安全运输评估,各地客滚船的技术和运营状况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琼州海峡客船、客滚船和车客渡船(以下简称客滚船)的船舶状况仍然较差,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精神,以及2001年“水上运输安全管理年”活动安排,现就进一步开展琼州海峡客滚船整顿工作通知如下:一、根据《关于加强海上客滚船检验工作的通知》(交海发[2000]26号)和《关于开展客滚船运输安全评估的补充通知》(交海发[2000]318号)文件规定,1999年9月1日前建造的客滚船,可按《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2)》进行检验,也可按《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1999)》进行检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关于印发琼州海峡现有客滚船检验补充规定的通知》(船技监字[19
    2023-06-08
    415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通部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专用囚车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问题,交通部、财政部(85)交公路字1772号文已有规定。根据近年来的执行情况,现对专用囚车的免征范围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专用囚车免征范围,只限于县级以上法院(包括人民法庭)、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以及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事等同级专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购置并符合装置标准的专用囚车,同时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或司法部开具的囚车分配单,方可免征车购费。其他单位购置囚车应缴纳车购费。二、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专用囚车的装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在车上装有警灯、警报装置;车身有明显的公、检、法标志;车厢内应设有专门囚禁犯人的囚室,装置固定隔断门(栏)与前后车厢分隔开;囚室内各门窗均应装有间隔五十毫米的固定铁护栏,地板上应有固定戒具的铁环。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购置的专用囚车,可在购车所在地的车购费征管部门
    2023-04-23
    289人看过
  • 关于对过户和改型等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市交通局,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沈阳、大连、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重庆、西安市交通局(委),深圳市运输局:经研究,现对过户和改型、改装及更换主要部件的车辆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凡已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或免征(办)凭证手续的车辆,在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及更换主要部件时,缴费人应持有关批准的证明文件,向车辆落籍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管部门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异动手续。二、对已按规定缴纳车辆购置附加费并已办理车辆落籍手续的车辆,如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不包括发动机和车架或底盘均作更换的)情况时,不再征费;对于原属免征(办)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如发生过户或改型、改装情况时,属于征费范围内的车辆,须按过户或改型、改装后的整车重置价值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核发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并收回原发的免征(办)凭证。原缴费车辆的发动机
    2023-06-08
    288人看过
  •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于1990年4月27日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0〕28号),为了落实国务院提出的要求,现就管好用好就业经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要继续贯彻执行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城镇青年就业和劳动服务公司补助费管理使用的暂行规定》(劳人培〔1983〕51号、财农字〔1983〕175号)。各级劳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管好用好就业经费。二、当前我国需就业的人数正处于高峰期,安置就业难度加大,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投入一定数额的就业经费是必要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待业人数,统筹安排好就业经费。就业任务重、压力大的地区,地方财政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增拨一些。同时,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三、就业经费是国家财政用于城镇待业青年就业的专项拨款,必须专款专用,要保证用于就业和就业前训练,
    2023-06-10
    79人看过
  • 民政部关于加强民政部门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单位:民政部文号:民[1987]计字40号发布日期:1987-10-16执行日期:1987-10-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政部门的内审机构,开展和加强内审工作,特作以下通知:(一)民政部门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是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民政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省级民政厅(局)和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应配合审计部门对民政事业费的全面审计,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起来。去年以来,各地审计部门和民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查出了一些问题,有的相当严重。有的地方抚恤、救灾、救济费被贪污私分、挪用,或者被严重损失浪费,一些重大违纪违法者被撤职或依法惩办。这说明我们的工作确有漏洞,需要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各地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对民政财务工作的审计,欢迎他们的检查监
    2023-04-24
    60人看过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费(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1998年以来,全市人民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施“大开放、大招商、大发展”战略,上半年取得了很大成绩,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投资环境都有了极大改善,在土地管理方面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城市改造和治理整顿步伐,全面推进土地有偿使用进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要充分利用今年后三个月时间,依法征收各项土地费(税),做到应收尽收,最大限度地减少土地资产流失,力争今年全市实现一亿元的地产收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土地费(税)征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土地费(税)的范围和内容(一)范围1、全市行政区域内,除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石油天然气行业划拨用地项目目录确定的用地外,其他项目用地一律列入本次土地费(税)征收范围。2、重点是政治、经济、文化、工业中心和城市居民点应实行有偿使用
    2023-06-10
    153人看过
换一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消费者
    词条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消费者
    相关咨询
    • 车辆购置税与车辆附加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6-01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国家向购车单位和个人在购车时征收用于公路建设的专用资金。车辆购置税是对在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 2013年车辆购置附加费还交吗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6
      直接咨询车管所若有疑问欢迎致电或当面咨询
    • 汽车购置附加费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6-12
      2000年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向有关车辆征收车辆购置税,原有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取消。 至此,由交通管理部门征收十五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随之又经历了四年由交通部门代征的历程,于2005年1月1日起移交国税部门征收管理。车辆购置税正式成为国税机关全面管理的又一主要税种。
    • 车辆附加购置税都有什么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01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车辆购置税属于国税范畴。
    • 重庆安全生产条例关于加强工作的通知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5-0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刻汲取市能投集团松藻煤电公司同华煤矿“5.30”特别重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9]139)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132)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