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的时间期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9 10:51:02 314 人看过

反诉的时间期限:案件受理到法庭辩论结束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当事人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提出反诉的,但是否可以得到批准,应当由司法机关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后才可以认定。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独立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反诉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提出时间是:举证期限届满前。从理论上说,民诉意见与证据规则属于同位法,对于同位法,当然是新法优先与旧法,当然适用证据规则。

提出反诉的条件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提出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由本诉的被告针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二)须反诉与本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须有管辖权。即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

(四)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五)关于提出反诉的时间。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

在实务中,被告通常是以答辩状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请求,而不是以反诉状的形式提出反诉。法院会在离婚诉讼中,将双方的请求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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