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宁波市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8:26:52 352 人看过

甬房发[2007]15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宁波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为加强商品房权属登记管理,完善登记程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原市科技园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尚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各类住宅、非住宅商品房,应按规定办理权属初始登记。公共配套用房和非预售许可范围的房屋无须权属初始登记。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商品房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备案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房屋登记机构发给全国统一制定的房屋所有权证。三、宁波市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和宁波国家高新区(原市科技园区)范围内的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工作由宁波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以下简称市产权处)统一办理。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复印件须校验原件):(一)宁波市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每一套或销售单元);(二)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图复印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复印件;(五)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七)宁波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八)人防区域划分图;(九)物业用房协议和物业交接单复印件;(十)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十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十二)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后,由市产权处对该项目初始登记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权属初始登记规定的应当受理。六、申请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办理流程:申请审查受理登记权属审核交费领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套或销售单元办理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市产权处在《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中标注商品房初始登记。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房作企业留用房,则无须注明,以后销售作为存量房产处理。八、已销售并在市房产交易中心合同备案的房屋,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如对未销售已领取初始登记所有权证的房屋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市产权处应在商品房网上备案系统中公示,同时限制该商品房合同备案。抵押注销后,解除限制,该房屋仍按商品房销售。九、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办理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十、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收费标准,按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执行。十一、购房人凭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合同、发票等证件申请商品房权属转移登记。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后,原宁波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售前产权预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房[1996]93号)同时废止。十三、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附件:宁波市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

宁波市房产管理局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宁波市商品房权属初始登记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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