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角度下的审判监督程序分析
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
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
二、审判监督程序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式。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具有法定性。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法定原因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且应经法定部门审查决定。
3.根据审判实践,只经过第一审法院审结的案件,无论是自行再审或指令再审,都适用第一审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审判监督程序与其他审判程序的区别
1.审判程序的性质不同:
第二审判程序是属于正常审判过程中需要经历的必要程序,是属于审判过程中的审级,然而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审级,只是审判程序中的一个特殊的阶段。但是它们也具有共通点,它们都是为了保证判决、裁决的正确性,能够纠正原来裁决中的错误而存在的。只是第二审判是在第一审判结束后的继续审判,是民事诉讼案件的终审阶段,审判监督程序并不是案件审理的继续,而是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的错误进行纠正的阶段。
2.审理的对象是不同的:
第一审程序要审理的对象是发生权利或者义务纠纷的当事人,是为了解决他们之间存在的争议;第二审要审理的对象是继续第一审作出的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再次重新审理。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的案件的审理,所以对象是不同的。
3.提起审理的主题是不同的:
第一、二审提起的是对案件有实体的权利和义务的人:原告、被告、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更上一级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当事人也是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的。
4.提起审理的时间是不同的:
第一审程序具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超过了时效并且没有正当理由后就不能再起诉,第二审必须在第一审判决后再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审判监督程序是不受时间的限制的,发现错误随时可以提出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两年时效限制。
5.提起审理的理由是不同的:
第一审的理由是起诉人的权益被被告侵犯或者发生争议,第二审是对第一审不服做出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出现错误进行再次审理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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