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34:19 155 人看过

银发〔2002〕12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2年第5号令发布。各信托投资公司在《办法》实施前办理的业务(以下简称原有业务)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清理和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信托投资公司在《办法》实施前已经办理的各项业务中符合《办法》要求的,可以继续办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压缩、清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信托投资公司在重新登记前,原有的委托投资、委托贷款业务,经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原则上应规范为信托业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原有的以负债资金办理的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资金拆放及其他资金运用业务,应当进行清理。

四、信托投资公司原有拆入资金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余额不符合《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不得办理新的资金拆入或者担保业务,同时,超过《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部分,应予清理。

五、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清理规范计划,并建立贷款、投资的清收责任制。已经确认的呆坏账和投资损失,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销。

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规范期间应当每半年向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报告上述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信托投资公司在清理规范期间,应当对原有业务单独列表、单独考核。

七、中国人民银行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原有业务按照余额控制、逐年压缩的原则进行监督、考核,并据此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八、上述清理与规范工作应于2004年1月底前全部完成。信托投资公司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其进行处罚,并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的任职资格;情节严重的,暂停其开办新业务。

二○○二年五月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02:0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章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文号:银复[1986]313号发布日期:1986-12-4执行日期:1986-12-4中国银行:你行(86)中托字第202号文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行关于信托体制改革的意见,并就几个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拟成立的独立的中国银行××省(市)信托咨询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省(市)人民银行分行办理申报手续。二、只设立信托部的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可办理信托存款、信托贷款、租赁、代理、证券发行等业务,暂不办理投资业务。三、中国银行(总行)信托咨询公司除办理业已批准的业务外,可办理人民币、外币信托贷款和房产开发投资业务。四、中国银行及其各分行应支持经批准的信托咨询公司开展业务活动,使各公司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五、中国银行系统经批准的信托咨询公司应积极组织资金来
    2023-06-07
    389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业务准入制度和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业务准入制度和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32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就外资银行业务准入制度和准入程序等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关于外资银行新业务的准入制度《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包括十三个种类,在该范围内开办的新业务品种,在开办之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后方可开办。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银行新业务品种的批准方式包括审批制、备案制两种方式,具体是:(一)对《条例》第十七条前十二项规定业务种类中的新业务品种一般适用备案制,对少数对银行业发展和金融市
    2023-06-07
    432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2002]35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行业协会:近期,一些银行机构盲目追求扩张业务规模和增加市场份额,进行不规范、不正当的竞争。有的机构不计成本盲目压价,以低于成本收费开展业务;有的机构从短期利益出发,放宽业务审查条件,降低授信标准争揽业务;有的机构对外披露其他银行机构存在的问题,恶意贬低竞争对手,在业务营销中进行误导客户的不正当宣传;有的机构在本单位业务操作系统中为其他银行的交易设置障碍;还有少数机构超范围经营业务、违规高息揽储、向内部职工下达存款任务等。上述行为提高了银行业的经营成本,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些行为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造成恶劣影响。为规范银行业的竞争行
    2023-04-24
    108人看过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文号:国办发[2001]1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已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加强对法人和自然人从事信托活动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信托法》第四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对信托机构从事信托活动的事项做出具体规定。二、在国务院制定《信托机构管理条例》之前,按人民银行、证监会依据《信托法》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人民银行、证监会分别负责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的监督管理。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人民银行、证监会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信托业规范发展。国务院办公厅2001年12月29日
    2023-06-07
    458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设立与经营中有关问题的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银发[1996]38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分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外资企业集团可以设立财务公司。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引进外资的政策与金融市场发展的现状,现就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在设立与经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资企业集团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行业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二)有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独资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外资控股公司(下称集团控股公司);(三)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符合中国国家产业政策的实际股权投资在8000万美元以上;(四)集团控股公司的外方投资者的营业收入在申请前连续三年达到30亿美元以上。二、接受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的成员企业,除其生产经营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集团控股公司直接持有该企业股权25
    2023-05-05
    150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工商银行等39家商业银行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329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有关城市商业银行(名单附后)债券结算代理的对象由中小金融机构扩大到非金融机构法人。经批准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可与非金融机构委托人开展现券买卖和逆回购业务。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工作。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通知辖区内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并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债券结算代理业
    2023-06-07
    115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直接监管的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第4号令发布,现就该《办法》实施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法》发布前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要按照《办法》的各项规定要求认真进行规范。规范的重点和要求如下:(一)抓紧增资扩股工作,尽快达到最低资本金5亿元的要求。(二)规范业务范围,对原批准的业务范围中不符合《办法》规定部分以及超过批准的业务范围违规经营的业务必须进行彻底清理。未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不得擅自开办新业务。(三)各公司必须根据本通知规范内容和时间要求制定规范计划,包括资产处置方式、金额和期限等内容,并将规范计划报人民银行。(四)规范工作要在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二、在业务规范和清理过程中,如遇有公司因其金融许可证到期或有正常变更事项(如迁址、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需要换证的,必须按上述
    2023-06-09
    126人看过
  •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邮电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省(市、区)人民银行分行、重庆市分行、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邮票总公司、人民邮电报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83)银发字第266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发出以后,全国各地的国营企业都根据文件精神,向人民银行办理国拨流动资金的移交手续。为了加强银行和邮电企业之间的密切协作,对邮电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交接的具体手续特作如下补充通知:一、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和中国邮电器材总公司所属的企业,人民邮电出版社、中国邮票总公司、人民邮电报社要分别与企业所在地的银行将自有流动资金的数字核对清楚,并报经邮电部批准后,向当地人民银行办理国拨流动资金的交接手续。二、各地(市)、县邮电局要向企业所在地银行提供情况,把自有流动资金核对清楚,经开户银行签注意见后,上报省(市、区)邮电管
    2023-06-09
    473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厦门、宁波、青岛市中心支行:近期,一些分支行来电、来文,询问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有关问题。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建设问题,人民银行己会同有关部委研究上报了有关方案,并己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个人征信系统要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进行建设,按照统一标准,运用统一的技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共享。为此,国务院领导同志任组长,各有关部委参加,成立领导小组直接领导这项工作,人民银行承担具体工作。为防止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总行重申,各分支行要切实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340号),根据总行统一部署开展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建设工作。未经总行批准,不得组织、参与地区性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二00二年二月一日
    2023-04-24
    152人看过
  • 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开展房地产信托业务,防范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高信托公司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控制能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资金投资于房地产信托产品的,理财客户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有关合格投资者的规定。二、信托公司以结构化方式设计房地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其优先和劣后受益权配比比例不得高于3:1。三、停止执行《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25号)第十条中对监管评级2C级(含)以上、经营稳健、风险管理水平良好的信托公司发放房地产开发项目贷款的例外规定,信托公司发放贷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满足四证齐全、开发商或其控股股东具备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比例达到国家最低要求等条件。四、信托公司不得以信托资金发放土地储备
    2023-06-10
    459人看过
  • 关于转发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文号:[86]建总信字第87号发布日期:1986-5-30执行日期:1986-5-30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哈尔滨投资专科学校: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6)银发字第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各分行(包括下辖机构)是否成立信托投资公司,由各分行研究自定。二、各行成立信托投资公司,要报经人民银行批准,严格按人民银行规定的经营范围和要求开展业务。各信托投资公司要立足于开创新的业务领域,不得将建行现有存、贷款业务划转公司。三、各行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要独立核算,成为法人。要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及有关帐表格式统一下达之前,有关核算问题暂按各省、市分行规定办理。四、信托投资公司有关报表与建行报表要分别反映。信托投资公司为建行内部核算单位,经济上不实行自负盈亏。但
    2023-06-07
    75人看过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邮政储汇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各级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及储蓄机构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保证了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收入逐月大幅度增长。各储蓄机构出具的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同时视为完税凭证,需要在内容上进一步统一。为了加强和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储蓄存款利息清单(以下简称利息清单)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0年10月1日起,各储蓄机构使用的利息清单必须含有以下内容的栏目:利息、应税利息、税率、税金、税后利息。个别储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确有困难的,经与同级国家税务局协商一致后,最迟可延至2000年12月1日起实行。与此同时,各储蓄机构一律取消储户在利息清单上签字的手续。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及邮政储汇局应提出统一规范本系统利息清单的具体
    2023-06-07
    302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1)7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为规范和统一资本充足率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问题。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规定,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的规定,从2000年末开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剥离不良贷款而相应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其风险权重参照国有商业银行债券按10%计算,并按此口径计算资本充足率。同时,在非现场统计报表“购买非银行金融机构债券”项下,增设“国家投资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项目,统计项目归属为“1111A3200资产管理公司债券投资(短期)”及“111253200资产管理公司债券投资(长期)”,用于计算各行持有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券加权风险资产。
    2023-06-07
    229人看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
    银发[2003]15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具有同业拆借市场成员资格的各证券公司,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增加同业拆借市场运作的透明度,按照《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银发[1999]288号文件印发),现就统一同业拆借市场中证券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有向同业拆借市场披露必要信息的义务,证券公司应披露真实信息。二、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必须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定期披露以下信息:(一)每年1月20日以前,披露上年末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上年度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二)每年7月20日以前,披露当年6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净资本计算表、当年1-6月的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三)每年4月30日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会计师审计
    2023-06-07
    77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依法独立制定和执... 更多>

    #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咨询
    • 关于企业的清算公司规范清算的问题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5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因陷入僵局时解散或者因违法被强制解散时,公司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根据依法进行的清算程序不同,公司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 1、非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 2、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
    • 人民银行关于非法集资问题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0-03
      1、非法集资(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2、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
    • 关于《关于疫情停业治理工资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10-24
      瘟疫停业要发工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 关于国家公务员转业工资的问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4-11
      一般个人档案中都会有记载,在年龄方面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的通知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0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 银监发〔2011〕22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履行社会责任,决定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现就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