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声誉、功能与监管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04-15 00:27:08 465 人看过

一、保险业声誉的重要性

稍稍有些博弈论常识的人都知道,保险市场最重要的资源不是物质资本,也不是人力资本和技术资源,而是声誉。因为单个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博弈都是有限次的,而次数极其有限的博弈导致投保人不相信保险人能够守信,即可以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相应的赔付,因此,投保人的一般选择是不参加保险。在单独的有限次博弈中,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彼此欺骗是惟一的“纳什均衡”、“非合作博弈”和“囚徒困境”是保险交易的常态。在这种状态下,保险市场将无法长期存在,保险市场的基本功能和衍生功能也就无从谈起。

为克服囚徒困境,达到合作博弈状态,保证保险的持续性,保险人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将自己与单个投保人的有限次交易转变为与众多投保人的无限次交易,坚守信用的同时还必须要把自己与投保人交易过程中的守信状况以“强势信号”的形式散播出去,使与自己有限次交易的投保人也能够通过新闻媒体或民间传播渠道获得保险人会在交易中守信的信号,以坚定投保人群体购买保险的信心。而这种强势信号就是保险人的信用或者说是整个保险业的声誉。所谓“声誉是保险业的命脉”就在于此。

评价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其未来前景;衡量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功能是否正常发挥、保险固有的消极因素是否得到了有效抑制,最重要的依据不是保险公司的数目、保费总量、监管部门分支机构的多少、人员的配备情况,而首先应该是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声誉。

二、保险业声誉与保险业的功能

谈到保险的功能和作用,人们一般强调的是保险所带来的正效应,无论基本职能中的经济补偿职能和分散风险的职能、派生职能中的积蓄基金、监督风险职能,还是保险对宏观、微观经济发展的促进和保障作用,都是对保险功能的正面论述,而保险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却普遍被忽略。而在一个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的负面效应,或曰“保险的代价”是恰恰不容忽视的。

在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上,面对保险,低风险的人会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拒绝加入或退出保险市场,保险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变得非常脆弱。这似乎可以解释为当前占不小比例的普通百姓对保险的冷漠乃至歧视,以及中国保险市场的各项指标,特别是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远远落后于其他国家的部分原因。在这样的市场上,保险应有的正效应得不到充分发挥,保险资源总量对应的总收益偏低,达不到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而更严重的问题是,低声誉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效应使得正常的、风险较低的投保人退出市场的同时,吸引着更多非正常的、风险高的投保人的加入,有些投保人甚至投保时就以骗赔为目的,因为在保险人信用状况较差时,同样的保费支出,只有高风险的投保人的期望收益才会大于他支付的保险成本。2002年大连空难中的纵火犯购买多份航意险保单和乘客不足30%的航意险投保率就是低声誉保险市场的显著特征。

保险所固有的负效应在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上显得非常突出,比如,保险最主要的负效应之一——诱发道德风险的作用在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上就更为严重。投保人因保险的存在而疏于对保险财产的管理,甚至故意破坏保险财产或谋杀被保险人以谋取保险金等保险欺诈行为对国民财富、社会经济和公民的人身安全都构成了威胁——大连空难的根本诱因就是保险欺诈。保险欺诈是世界保险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德国、西班牙、意大利、奥地利、芬兰和美国,5%-15%的非寿险索赔具有欺诈性质,各国每年都有因为寿险金而谋杀被保险人的事件发生。而研究显示,保险欺诈的程度与保险市场的声誉有很大的负向相关关系。两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良好的保险市场声誉抑制了保险欺诈等道德风险的发生,而保险欺诈案件则极大地损害着一个国家保险市场的形象和声誉。张某为谋取保险金而不惜将上百人的生命付之一炬,大连飞机纵火案既开创了世界航空业和保险业最丑恶的先例,也对中国保险业的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在低声誉的保险市场上,保险诱致社会资源的浪费也远多于高声誉的保险市场。比如,因为医疗保险的存在,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院和医生)可能会诱导被保险人购买更多的卫生服务和药品,而被保险人也会因为保险的存在同意甚至要求医生开出更多的药品,这既造成了有限医疗资源的浪费,也可能对被保险人造成医源性损害。在卫生经济学中,医疗保险对医疗需求的刺激作用以“保险因子”来衡量。而研究显示,医疗保险的保险因子也与保险市场的规范程度与市场声誉呈负向相关关系。低声誉的保险市场可能引致更大的资源浪费。

保险业最令人关注的负面效应是保险本身的问题可能引发的金融危机,甚至经济危机。各国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比对其他产业严格的一个根本动机就在于防止保险业的危机对金融和经济安全造成毁灭性的破坏。而早在1999年,张维迎教授就在留美经济学会“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国际研讨会”上提出了保险业、养老金、基金是影响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个主要因素。他认为“中国保险业的道德风险主要发生在保险公司,这是保险业的真正危险所在。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保险公司普遍采取短期行为,他们只管眼下多收钱,很少考虑未来的支付;特别是许多公司为了提高所谓的竞争力,竟然提供给业务员高达40%的佣金。在这种过分的激励下,业务员为了拉客户,向投保者传递一些欺骗性的信息,甚至与投保人合谋,骗取赔偿,损害公司的利益。中国的保险业现在处于扩张期,保费收入总是大于理赔支付(人寿保险尤其如此),眼下不大可能出现支付危机。但一旦市场平稳之后,保险公司就可能发生支付危机。当然,这可能是10年以后的事情,但现在就应该注意这个潜在的金融危机的根源。”至今,张维迎此言仍具警示意义。

三、谁为保险业的声誉支付成本

尽管不能武断地把中国的保险市场界定为低声誉市场,但毋庸讳言,中国的保险市场具有低声誉保险市场的一些特征,现罗列如下:

多次社会调查显示公众对保险的认同率较低,保险投诉案件经常见诸报端;

一些保险公司为降低保险赔付率而无故拖延或寻找借口拒绝赔付,视对方情况,当赔者不赔,不当赔者滥赔;

一些保险公司有假数据、假账本、假报表、假保单、假收据等“五假”造假行为,账外账、小金库、截留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

一些业务员或代理人在展业时虚假承诺、言而无信,误导甚至诱骗投保人购买保险,或诱导退掉高预定利率保单;

一些地方的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不惜通过降费率、提高手续费、任意加大返还比率、肆意提高赔款标准、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回扣等方式进行掠夺性竞争;

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之间关系不顺,业务员的流动性比较大,“孤儿保单”大量存在、“黑名单制度”缺失,对代理人的行为约束不利;

一些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保险代理相互勾结,大量骗取赔款,“撕单”、“埋单”、“鸳鸯单”屡见不鲜;

一些保险公司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相勾结,将投保作为洗钱渠道,侵吞国有资产;

因垄断行为的存在,保险市场曾被政府部门定义为垄断性市场而受到大力整顿;

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专门进行保险诈骗的黑势力团伙,内外勾结,对正常的保险业务构成极大威胁……

声誉作为保险业最重要的公共资源,在中国的保险市场上已经遭到破坏。“哈定悲剧”仍在上演。

经济学认为,哈定悲剧是由市场失灵造成的,是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行动的非理性。对哈定悲剧的防止有两种办法,其一是制度上的,即建立中心化的权力机构,既包括为维护整体利益的公共权力机构(实际上就是在众多的资源使用者以外建立奖惩机制),也包括能够对公共资源行使所有权或处置权的私营机构;其二是道德约束。

道德约束固然重要,但它的建立和改善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而中心权力机构实际上早已存在,那就是政府,在保险业就是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可以说保险业良好的声誉对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乃至监管部门和整个国家和社会都有好处。保险业声誉的破坏也将为以上各方带来坏处,但坏处的大小对于其中每个具体的机构和个体却是不一样的,也就是说,大家为保险业的声誉破坏支付的成本是不同的。

谁为保险业声誉破坏支付最多的成本?按哈定悲剧的逻辑,保险业低声誉的最终责任者可以直接推到保险业的中心权力机构,监督管理部门将最终承担保险业声誉破坏的责任,因为监管部门存在的价值就在于矫正市场失灵(市场经济的法则是:市场能解决的事情交由市场,市场失灵的地方由政府管控)。声誉遭到破坏这样的哈定悲剧是市场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政府承担责任理所应当,政府监管部门意识到这一点非常重要。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对保险业声誉的不满最终的指向对象也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保险业的监管部门。众口铄金,主要监督官在其他领域积淀了几十年的美誉也有可能被保险业的低声誉而毁坏;相反,如果保险业声誉能够迅速改善,他们的贡献也将被社会所认可并被铭记于一国保险业发展的史册上。

“守规矩”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是保险业声誉破坏的直接受损者,投保人、被保险人、乃至整个社会都在为保险业的低声誉付出代价,他们的利益需要得到保险业中心权力机构的保护。当然,保险业声誉的直接破坏者,比如不守规矩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也要支付一定的成本,但短期内他们可能获得了更多的收益。虽然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他们也是受害者,然而问题在于他们没有放弃短期利益而争取长期收益的积极性,因为,若干年后他们可能已经不是公司的管理者或者已经改头换面,甚至不做代理人了,他们的短期行为源自大连抵押贷款保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功能发挥出来,展现保险制度全面的社会功能,改变中国保险业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效益的整体形象,从而使保险业的声誉得到决定性的扭转。而保险业增量资本的改革是另一个主要内容,以在海内外上市为契机推动商业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商业保险公司所有权结构的优化,明晰产权,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的改革,从而彻底改变政企合一、权责不明的现状,最终使公司的长期利益和管理层与普通员工的长期利益相一致,从而奠定从业者建立长期信誉的制度基础。

其次是建立保险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借助社会信用评估力量,利用保险监管信息资料,准确分析投保人、保险人、中介入信用状况并将结果公之于众。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机构违规情况,建立保险业三级“黑名单”制度。第一级是保险公司、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的黑名单;第二级是针对保险机构内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员工、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的黑名单;第三级是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黑名单。通过各家保险机构和保险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平台,记录并分享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单信息和信用评价状况。将信用等级低于警戒标准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列入黑名单。建立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代理、经纪、公估公司都要通过监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向公众披露指定信息,其中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保险代理资质情况、产品费率和收益情况等关键信息,以促进保险业信用信号的传播。

再次,完善保险监管体系。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保险企业内部监管是保险业监管的三维构架,但目前全国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建立的时间不长,为数有限的地方性行业自律组织也大多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其维护保险业声誉的重要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因为缺少相关的法律,行业自律组织重要的监管职能多被政府监管所占据(即使是资格考试、发证这样的事务也由政府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同时,保险企业的内部监管也未真正发挥作用,2001年保监会组织的财务大检查暴露出的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监管主体缺位造成了一个怪圈: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监管功能没有发挥作用,必然要求政府监管部门“代理”其相应的职能,而这样的代理又使行业自律和企业内部监管的作用更加无法发挥。结果是,产品设计、分保安排、企业分支机构设立、高层管理者的选定、内部财务检查等等应该是由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企业自己做的事成了政府监管部门穷于应付的重担,而该由政府监管部门做好的事情,比如维护保险业声誉这样的大事却没有人力和精力去做了。这种状况必须改变。

最后,应重视保险业整体声誉的培养。以“酒后驾车险”的开办为例,尽管从责任保险原理上,“酒后驾车险”不存在问题,但这样的险种推出和宣传的时机未必恰当。当前的情况是贫富分化仍在进行中、保险声誉欠佳、公众对保险理解不深、意识不强,这样的险种若仅从字面理解无疑会导致一些社会阶层的反感。政府监管部门的匆忙表态,无疑会将矛盾集中到一点,凸显保险的负面效应。而从保险业的声誉角度考虑,实际上有更好的选择,比如可以借鉴英、美、日、韩等保险市场比较完善国家的经验,由保监会或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建立“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辆第三方损害赔偿基金”,在肇事车辆违规未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发生事故后,肇事者不具备经济赔偿能力的情况下,由基金给第三者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基金来源于对未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的罚款和从各保险公司车险利润的课赋。两种方式对保险业声誉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中国未来金融稳定的三大潜在威胁[N].中国市场经济报,1998-07-10.

[2]王国军。中国保险业资源配置的效率分析[N].金融时报,2000-08-02.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金融与保险2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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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李纯安。打破保险业垄断应先放宽准入[J].财经,2000,(2)。

[5]Ward,Damian.DoesInsrancePromoteEconomicGrowth?TheJornalofRiskandInsrance,2000,Vol.67,No.4,489-506.

王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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