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鉴定人出庭的作用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45:13 223 人看过

一、保障被告人对质权的实现

现代意义上的刑事审判旨在为控辩双方判决进行理性的协商、交涉、论证、争辩提供一种空间。在这个空间里,将要受到判决直接影响的被告人不仅能够参与到诉讼中来,而且能够通过提出证据并进行理性的说服和辩论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裁判。其中,对于影响自己重大利益的证人、鉴定人,被告人享有对质权,这应是任何一种公正的审判程序为其提供的必要保障。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确立了刑事被告人在审判中所享有9项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权,其中第7项便是赋予被告人有权与对他不利的证人进行对质的权利,有权申请对他有利的证人出席法庭进行作证的权利。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以及日本宪法第37条均赋予刑事被告人同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以及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据的权利。综观现代主要法治国家,赋予被告人对质权并通过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已经成为常态,这既是由现代审判的内在品质所决定,也是由公正的审判目的所决定。

二、保障对抗制审判的真正实现

威格莫尔曾经断言:如果不考虑政治制度等更加广泛的因素,则交叉询问制度、而不是陪审团审判制度,才是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改善审判程序的方法所做的最伟大、最长久的贡献。[3]笔者认为,正是交叉询问制度为控辩双方提供了平等质证与辩论的机会,控辩双方平等沟通,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审判真正成为诉讼的中心,正是为了保障程序正义,英美法系国家通过设置传闻证据规则,赋予被告人对质权等制度确保证人出庭。大陆法系国家通过确立直接、言词原则保障证人出庭。因此,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目的,就是促使其接受对方的交叉询问,从而有助于庭审以更加理性、更加民主的方式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因此,司法审判的功能绝不仅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而且要通过这一过程建立起犯罪与刑罚、过错与责任之间的联系,从而为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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