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在深圳发工作了一个多月(已签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三个月)期间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并通过了审批,但因为迟交了(下午交)辞职单(公司上午办离职手续,下午不办,但本人不知情)而被开了自离单,而且不发当月工资。请问公司的规定以及做法是否合法?
迟交辞职单被开自离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相关法律知识: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第六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等非货币形式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向员工支付一次工资。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工厂自离工人有没有工资
工厂自离员工是能获得应得的工资。
应按照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发放其工资。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如果公司暂未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等到工资支付日才支付。如果约定了转账支付的,直接汇入账户即可。如未约定转账方式支付的,可向员工确认的地址邮寄通知告知其可来公司领取工资。自动离职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天数计算,用人单位应及时支付劳动者足额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在劳动者离职时为劳动者结清。
二、所在用人单位扣工资合法吗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单位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是,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扣除劳动者工资。根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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