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评估师管理的通知》全文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7:21:30 98 人看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评估师管理的通知》全文有哪些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评估师法人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评估师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续保。申请换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原始许可证;

3。会计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审计报告;

4。上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前三年保险法律法规遵守情况说明;

6前三年,本机构接受了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及相关附件的监督检查;

7。前三年,该组织接受了保险业组织的监督。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保险评估分支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续保。保险评估分支机构申请续领营业执照,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总行批准分支机构换发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3。加盖总公司印章的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始许可证;

5。分支机构前三年保险法规遵守情况说明;

6分支机构前三年接受保监、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

1。连续6个月未开展业务的,申请换证;

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运作;

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要求;

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用的;

5。未按规定缴纳定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不得换发营业执照。

1。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运作;

2。主要负责人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条件。(五)保险评估师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审查。代表处应当对前三年保险公估师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报告,报中国保监会。中国保监会决定是否批准许可证续展。决定不续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6)保险评估分支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分公司应当对保险评估分公司前三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续期的决定。决定不续签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吊销许可证并予以公告:。许可证已过期,未申请续期;

2。许可证期满,中国保监会不依法续展;

3。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核准,被依法吊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6。保险评估机构被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宣告破产。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吊销许可证的其他情形。(1)保险评估师修改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决议、决定和修改后的章程、合伙协议报送中国保监会。(2)保险评估师申请变更股东或者投资者,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新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复印件、非自然人股东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复印件及加盖公司财务印章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三)保险评估师申请变更股权结构或者出资比例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全体合伙人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3。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变动的说明;

4。修改后的公司印章或合伙协议。(4)保险评估机构或者其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换证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中国保监会指定报纸公告;

4。原始许可证。(1)保险评估师申请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

2。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解散、清算的决议;

3。清算计划;

4。原始许可证。(二)保险评估机构申请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报告;

2。总行关于分支机构解散的证明文件;

3。清算计划;

4。原始许可证。(三)保险评估机构依法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清算,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清算报告。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文件。(1)保险评估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评估机构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5%缴存保证金。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2)保险评估机构的保证金应当以银行存款的形式存入全国性商业银行的专用账户。保证金缴存协议中应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评估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和处置保证金。银行不履行审查义务的,在使用保证金金额内对保险评估机构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保险评估机构应当自保险金存入商业银行保险金专户之日起10日内,将存款协议书副本报送当地机构。申请职业责任保险,应当自保险之日起10日内将保险单复印件报送当地保险经办机构。保险评估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地经办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经办机构存款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管理情况报告。各派出机构应当在2月底前向中国保监会报送当地保险评估机构存款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管理情况报告。(1)保险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保险公司、其他保险评估机构或者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

(2)保险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内部同级调动,或者从高级职位调到低级职位的,不需要重新核定其任职资格。(3)保险评估机构决定撤换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同意其辞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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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7日 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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