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的原件或复印件问题、证据效力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争议。但若合同以传真形式订立并按照正常方式履行,则问题不大。但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时,确定传真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变得非常困难,可能会影响审判结果。因此,建议使用传真件签订合同后还是需要重新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盖双方印章。
有关传真是否为原件还是复印件的问题存在争议。因此,如果合同以传真形式订立并且按照正常方式履行,那么问题不大。但若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确定传真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就变得非常困难,可能会影响审判结果。2、传真件缺乏证据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时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才有证据效力。因此,法院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通常考虑诸多因素:传真件是否是传真方所发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传真等等。建议使用传真件签订合同后还是需要重新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加盖双方印章。
如何在合同中明确传真件的证据效力
传真件在现代商务中是一种常见的证据形式。然而,如何明确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传真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要明确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必须确保传真件真实、准确、完整。这意味着传真件必须是由相关人员发送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没有被篡改或伪造。此外,传真件必须与原始文件或合同一致,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
另外,还需要明确传真件的发送人和接收人的身份。如果传真件是由公司内部人员发送的,那么接收人必须是公司授权的人员。如果传真件是由外部人员发送的,那么接收人的身份必须明确,并且必须能够证明其与该外部人员有直接关联。
最后,还需要明确传真件发送的时间和地点。如果传真件发送的时间和地点能够证明该传真件的真实性和发送人的身份,那么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综上所述,要明确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需要确保传真件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并且需要明确传真件发送人和接收人的身份以及传真件发送的时间和地点。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传真件才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需要满足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并明确传真件发送人和接收人的身份以及传真件发送的时间和地点。只有满足了这些要求,传真件才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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