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审查结束后,应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处理: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逮捕手续;
2、对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直接移送检察院起诉;
3、拘留期间未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
4、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超过起诉时效的,撤销案件。
刑事拘留期间能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具体理由如下:
1、第一,拘留的紧急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通说认为,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对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依法决定采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拘留这一强制措施最为直接的原因在于情况紧急,拘留的目的在于控制住紧急发生的情况,抓获嫌疑人,以便查明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并非案件的主要事实)。可见,拘留不应作为移送审查起诉时的强制措施使用。
2、第二,拘留的临时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拘留的期限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形:
(1)拘留后,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拘留期限是24小时),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2)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0日)。
(3)在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14日)。
(4)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加上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7日,期限为37日)。据此,要在拘留这一较短的期限内完成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等诉讼程序,显然不符合法定办案时限及实际。
3、第三,拘留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刑事拘留期间不能移送审查起诉
拘留的对象仅限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而不包括被告人。由此可以判定,刑事拘留的决定主体不包括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再联系拘留的紧急性、临时性特征,拘留同样不适用于审查起诉阶段。事实上,在审查起诉和审查批捕阶段,已不再具有适用拘留的法定条件。除非是涉及另外的罪行,对尚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同时又符合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其采取拘留强制措施。但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对其新罪进行侦查所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而不是针对原案。
4、第四,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有混同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之嫌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同样,在延长至7日或延长至30日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延长的合法性都在于提请逮捕。如果在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由于受拘留法定期限的限制,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部门不得不考虑变更强制措施:是批准逮捕或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这样,审查起诉部门事实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也对有无逮捕必要进行了审查。这实际上造成了公安机关将提请逮捕这一程序变相地混入了移送审查起诉中,于法无据。
5、第五,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精神相悖
拘留虽然仅是暂时性地剥夺了现行犯或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不啻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之一。人身自由权是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权利,非依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得任意限制或剥夺。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间移送审查起诉,这将使得拘留期限过长,失去其临时性剥夺人身自由的特征,具有了事实上的惩罚性。而这远远背离了立法初衷,有违刑事羁押的谦抑原则、法治宽容精神和无罪推定思想,不利于保障人权。
公安机关在实施拘留行为之后,若是被拘留者、或者是其家属对被刑事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收到异议请求之后,需要依法确定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若是不恰当,则需要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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