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7:22:53 475 人看过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福州市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试行)

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二、住宅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将确认的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折算成货币,由被拆迁人自行购房安置。市场评估价由房屋区位补偿单价和旧房补偿单价组成。

房屋安置,以合法建筑面积为基础,结合家庭成员情况就近上靠标准房型进行安置。实行房屋安置的,应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并与所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清差价。

三、在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房屋或2004年10月26日前建造的无产权房屋,符合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被拆迁人,在协商期限内搬迁且在本市范围内无其他处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补足45平方米进行安置。45平方米安置部分给予房屋区位补偿费、搬迁奖励和拆迁安置人口补助费。拆迁安置人口补助标准由拆迁人根据拆迁项目的实际确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方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一)户籍在本村,在1984年第一轮或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资格承包本村土地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农经合成员);

(二)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的常住人员;

(三)户籍在本村,与本村农经合成员结婚且在本村生活的常住人员;

(四)户籍在本村,由农经合成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常住人员;

(五)户籍在本村,因政策性移民落户的常住人员;

(六)原户籍在本村,因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七)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读迁出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及户口外挂的中小学生;

(八)原户籍在本村,因被判徒刑的服刑人员;

(九)原户籍在本村,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农经合成员,因就学迁出,现已毕业且户口在本市的,在本市没有其它福利性住房(没有它处公有住房使用权、没有已购公房、没有将已购公房出售、没有获得过住房货币补贴、没有享受过拆迁补偿安置)的常住人员;

(十)原户籍在本村,因征地等原因就地农转非、在本市范围内无其它住房的常住人员;

(十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

五、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安置人口,应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具结。房屋产权人(建造人)根据家庭住房及人口实际情况提出具结报告。

(二)经济合作社成员认定小组初审。认定小组由村民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组成,人数为三至七人单数。认定小组初审内容主要为具结报告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审核。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进一步核实产权人(建造人)的户口性质及实际家庭情况,根据以上情况对照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者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

(四)镇政府复核确认。镇政府负责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并对公示有异议的被拆迁户进行重审,经确认后方可作为拆迁中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人口的依据。

(五)个别复杂情况镇政府无法确认安置人口的,或确认安置人口有争议的,由区政府或其授权机关处理。

(六)镇、村两级应建立经确认拆迁中可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的人口档案,向村民公开。

六、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本村农经合成员,其独生子女户籍在本村的家庭,可增加一个人口享受基本面积保护政策。

独生子女户的认定,以《独生子女证》及镇计生办证明为准。对确系独生子女户、因独生子女年满14岁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经镇计生部门初核并经区计生部门认可后,可按独生子女户认定。

七、无产权房屋的补偿与安置,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记录的房屋状况和建造时间为确认依据,按以下四种情形给予补偿安置:

(一)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建设的无产权房屋,房屋使用人能提供地契、建设用地证明、建房纳税记录或卫星航拍影像图等有效原始证明资料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确认和补偿安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8日 0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集体土地相关文章
  • 东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05年9月7日东方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五年十月十日东方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规范征地费使用管理,妥善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东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组织实施。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调查、征地费用的测算、征地费用的收取和支付以及监督征地费的发放,并做好被征地单位及个人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做好土地确权、用地矛盾协调和监督征地费发放和被征地单位生产、生活安置工作。被征地村委会负责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国土环境资源局完成地类调查和数据测算工作、负责做好征地费
    2023-04-22
    447人看过
  •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九华山风景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九华山风景区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因公共利益和实施风景区规划征收征用集体土地(以下简称征地)需要对房屋拆迁进
    2023-06-05
    316人看过
  •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监
    2023-06-05
    412人看过
  •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八月十七日湖州市城市市容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州中心城区各街道和杨家埠镇。各县区、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主要道路是江南工贸大街、人民路、劳动路、红旗路、威莱大街、益民路、苕溪路、青铜路、龙溪北路、凤凰路、陵阳路。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建造,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城市美学和城市景观,其造型、装饰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五条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和其他外部设施应当无明显污迹,无残损、脱落、严重变色等,并做到定期清
    2023-04-22
    275人看过
  •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三月三日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00〕385号文批复的《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泸市府发〔2000〕3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在我市纳溪区、江阳区、龙马潭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泸县、合江县在本办法基础上可下调10%执行,古蔺县、叙永县在本办法基础上可下调20%执行。?二、年产值:粮食队按每年每亩1050元,专业蔬菜队按每
    2023-04-23
    370人看过
  •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7-01生效日期:2006-07-01发布部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滁政〔2006〕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滁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七月一日滁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改造和生态环境改
    2023-04-23
    449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集体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称作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更多>

    #集体土地
    相关咨询
    •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10
      拟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10个工作日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组或社区发布征地前告知书,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回答就如上述所说的。
    • 福州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怎么赔偿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6-30
      如果你想知道福州城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款是多少,那么你可以问一下你们村的主任,因为是集体土地,拆迁款是一样的。
    • 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是啥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7
      1.《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 广州市广州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1-03
      1、征用集体土地时,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资格且房屋已建造完成,对新房应给予一定的补; 2、征用集体土地时,如果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资格但房屋处于建造过程中,被拆迁人应马上停止建房,并由双方协商具体的补偿金额; 3、拆除已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且发出拆迁公告后擅自改建、新建房屋,则不给予补偿。
    • 鄂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细则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2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