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前置程序的约定是否有效
诉讼前置程序的约定有效。
诉讼前置程序是指公司股东在进行诉讼之前,要尽可能地采取内部救济措施,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主的和公司协商解决纠纷。
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履行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提起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东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什么?
股东诉讼案件完整的流程包括:立案、侦查、审判三大阶段。
(一)立案
人民法院的立案主要是对刑事一审自诉案、民事、行政一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自诉状、起诉状、申请执行书,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受理的活动。立案审查应在法定期间内完成。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民事、行政案件,应在自收到诉状或口头起诉第二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决定立案的,应通知当事人,并于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和诉状副本;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般案件可于收到诉状当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和受理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缴费
除刑事案件外,其他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执行)当事人都得向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收取诉讼费用主要有两个用意,
一是弥补国家的财政开支;
二是抑制滥诉、减少诉讼。
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预交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反诉的,反诉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预交;申请执行费,由申请人预交。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申请执行费用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预交。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用,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接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七日内预交。预交诉讼费用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或上诉处理。近年来,为确保经济有困难而交不起诉讼费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我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法院下发的《关于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积极实行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决定减、缓、免交诉讼费用,使其能正常诉讼。
(三)审判
1、开庭审判流程,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形式有两种,一是开庭审理,二是书面审理。
开庭审理是原则,适用于各类案件;书面审理,仅适用上诉案件,且是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或者询问当事人后,对事实清楚,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开庭审判流程:
(1)审理前的准备,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开庭审理前,所进行的各项准备活动,主要包括送达诉状副本、调查收集证据、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与)人,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地点等活动。这是以后审理工作的基础。
(2)庭审准备,指开庭当日正式开庭审判时所做的准备,主要内容是由法庭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宣布案由;宣布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3)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目的,是审查核实证,查清案件事实,为法院裁判作基础。法庭调查的顺序,在刑事案件中,先由公诉人或自诉人宣读起诉书;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再由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诉状,然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分别进行陈述,最后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被告人。在其他案件中,则先由审判人员按先原告方后被告方的顺序让当事人陈述。在对当事人讯问或当事人陈述后,主要是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在审判长主持下,公诉人可以询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被告人进行补充性发问;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准许,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被告人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讯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人员允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说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讯问或发问,可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在其他案件的法庭调查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也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4)法庭辩论。法庭调查结案,便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其顺序,在刑事案件中,为公诉或自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己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护。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在其他案件中,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5)法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刑事公诉案件的,马上转入法庭评议,即由合议庭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对案件事实、情节、证据及其法律适用进行评议表决。如果是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经济案件,在进入法庭辩论前法庭还可以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评议。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6)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开庭审理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7)宣告判决,任何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可能在法庭评议之后当庭宣告,也可能另行定期宣传。刑事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其他案件当庭宣判的,应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定期宣传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n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n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n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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