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合同编规定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4 16:03:37 112 人看过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合同编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编分则部分没有相应规定的,适用合同编总则部分的规定。

合同终止产生的原因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

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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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9日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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