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本条规定,紧急避险人造成本人或者他人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例如,甲因在河堤上取土而致使河堤决口。乙驾驶从丙处借来的农用车正巧从此经过,迫不得已将车推进决口,决口被成功堵塞。丙的农用车的损失,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免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例如甲乙丙系邻居,丙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入,而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人后及时扑灭了丙家的大火。按照紧急避险的抗辩事由,甲对乙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受益人丙对乙给予适当补偿。
(三)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补偿。例如甲乙系邻居,甲的房子因雷击失火,甲为了引消防车进人,而推倒了乙的院墙,使消防车进人后及时扑灭了自家的大火。甲作为受益人,对乙应当给予补偿。
(四)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是指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够采取可能减少或避免损害的措施而未采取,或者采取的措施并非排除险情所必须。例如,甲的汽车自燃,因燃油泄漏,火势加大。乙在帮助灭火时,采取往燃烧的汽车上浇水的措施,由于水与燃油气体结合,导致火势进一步蔓延,将丙的房屋烧毁。由于乙采取的避险措施不当,对丙的损失,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指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没有减少损害,或者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例如,甲家遭雷击起火,左邻的乙家人帮助用水灭火。在大火已被扑灭的情况下,乙家人未观察火情,而是担心火势复燃,继续往废墟上浇水,导致大量污水流人甲的右邻丙家。由于乙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丙的损害,乙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本章共九条,主要规定了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后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因劳务产生的侵权责任,网络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等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等。在本章规定的这些责任中,有的责任承担的方式比较特殊,比如,监护人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等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在这些责任中出现了行为人和责任人的分离;有的承担责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比如,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主体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有的不仅规定了行为人的责任,还规定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有管理职责主体的责任。比如,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中不仅规定了教育机构在不同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还明确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伤害,侵权人的责任和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
一、因紧急避险发生交通事故的
应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负全部责任;如果避险不当,认定引起险情的人和避险人负相应的责任;如险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据避险人避险措施得当与否,认定避险人不负责任或负适当的责任。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当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利益小于保全的合法利益时,紧急避险行为无违章行为或虽有违章行为,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当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与紧急避险引发的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则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承担主要民事责任,紧急避险的行为人承担次要民事责任。但可减轻或免除对乘车人的赔偿责任。
(二)紧急避险损害的利益等于或大于保全的利益时,乘车人的损失由引起险情的行为人和紧急避险行为按过错大小划分赔偿责任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仍应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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