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的情况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4 00:10:16 60 人看过

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是: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起离婚诉讼

2、判决不允许离婚、调解和解的离婚案件,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

3、原告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六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一)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二)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四)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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