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揭晓医疗事故责任归属时,我们务必全面考察并深入分析以下五大影响因素,方可较为精准地界定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之主体。
首先,我们需明确何为直接责任人员:
即责任人之行为与其所导致的患者不良反应之间存在直接且不可割舍的因果关联性,同时此类人员亦对这一不幸结果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错综复杂的间接责任人员:
此类人员之行为虽与患者的不良反应并无直接的联络,但却扮演着极为关键的角色,因此亦不可忽视。
接下来,当因多种原因共同导致某一事件时,我们必须厘清主次责任人员,以便基于他们各自在引发不良结果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评估并明确各自所应负担的责任程度。
在此基础之上,我们还须辨识具体实施者的直接责任以及指导者的直接责任。
若实施者在接受指导者命令后展开行动,或者在实施过程中曾有异议并建议调整方案,然而未获得指导者的认同而导致不良后果,那么指导者将承担直接责任;
倘若实施者未能向指导者详尽通报病情状况或无视指导者的正确意见,从而酿成恶果的话,实施者就应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我们还需明确职责权限与直接责任二者间的关系。
根据法律原则,若事故责任并不属于责任人的职务范围或特定义务范畴,那么责任人便无需对此类不良后果承担直接责任。
然而如果问题源于职责混淆不清或分工模糊不明,又缺乏具体规章制度加以规范,那么我们便应该依据实际工作范围和公众普遍认可的职责概念,作为判定责任归属的依据。
若责任人未经授权擅自越权,引发事故,同样也应该受到追究。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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