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3-03 14:41:21 286 人看过

一、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的区别

环境民事责任和环境行政责任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环境民事责任通常是由侵犯环境权益的民事主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导致附近居民健康受损;而环境行政责任则是由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疏于职责或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责任,例如环保部门未及时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行为。

2.形式不同:环境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如侵权损害赔偿金),而环境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个人或单位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3.特征不同:环境民事责任往往涉及到具体的个案和个体受害者,其赔偿金额可能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生活质量;而环境行政责任更多地体现在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和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上,有时还涉及对整个行业或地区的管理措施。

二、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污染破坏或损害环境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实施了致害行为;

2.发生了损害结果;

3.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三、环境民事责任的起诉时效

环境民事责任的起诉时效是3年时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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