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证据交换阶段,患者享有哪些权利?1。患者有权取得证据复印件:在证据交换阶段,医生应当将病历复印件作为证据交给患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进行分类编号,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对象和内容,并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按对方编号提供复印件。
在实践中,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些医院认为患者无权接受主观病史,这是错误的。因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适用于诉讼前的情形,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地位平等,医生有义务向患者提交证据复印件。而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一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诉讼法。
2。患者有权查阅原始病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质证书证、物证、音像资料时,有权要求对方出示原始或者原始证据。在医疗案件中,个别医院篡改病历。在这种情况下,核对病历原件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只有核对原件才能鉴定证据的真实性。如果对病历的真实性有重大疑问,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证件鉴定。目前可鉴定的内容包括:证件形成时间、笔迹鉴定等,具体情况可咨询相关鉴定机构。患者有权要求医生提供相应的主治医师资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非法行医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主治医师资格的确认与案件性质有关,患者在医疗案件诉讼过程中也应注意这一点。
2。如何认定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认定步骤如下:
(1)受理
收到委托书后,由医疗鉴定室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双方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住院病人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会诊意见、查房记录等原始病历。
(2)组成鉴定组
根据事故纠纷涉及的学科,由医学鉴定室确定鉴定组的组成和专家人数。主要学科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专家评审组成员的1/2。医学鉴定机构应当在鉴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者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3)组织鉴定,医学鉴定室应当在鉴定会议召开前一周通知医生、病人和鉴定专家。每一方参加人数不得超过3人。任何一方缺席、撤回或拒绝参与评估,均不影响评估。
任何一方对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也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医学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提出的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请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由双方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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