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1、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其逗留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
2、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有的短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则很难足额征收。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
4、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三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
5、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
1、进一步完善税法,明确纳税主体。建议在保留“住所”概念作为税收居民判断依据的同时,引入一些客观、量化的判定条件。例如可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国内资产、经济利益关系等客观生活关系,制定出如停留天数、工作情况、是否有家人随同、资产状态等具体判定标准。
2、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引导外籍人员纳税。税务机关需对有外籍人员任职的企业上门进行税法宣传,讲解税法规定、辅导纳税申报,在外籍人员出现频率高的出入境部门、海关、银行外汇管理窗口等,放置英文版的税法资料,使外籍人员能准确了解税法规定。
3、各地税务部门加强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必须打破区域间信息不能共享、信息不对称的壁垒,建立起高效快捷、开放式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平台。可以依据外籍个人的护照号码在多个企业、跨区域查询,实现外籍人员在所任职的多个企业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及时了解外籍个人是否已在境内缴纳税款、履行了纳税义务。
4、完善纳税申报报送外籍人员信息制度。探索建立外籍人员个人“一人一档”的信息管理制度,要求雇佣外籍人员的企业,必须在签订劳动合同后的规定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外籍个人档案。而且在对外籍人员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外籍人员情况和外籍人员护照出入境记录。一个企业在一个年度内至少报送外籍人员信息一次。对不如实申报的企业实施检查,严肃处理,从而对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企业起到威慑作用,督促其他企业遵守税法,自觉申报。
不仅是我国还是其他任何国家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实施起来非常麻烦复杂,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比如完善外籍人员的信息、完善外籍人员的税法等等,外籍人员越来越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也将是一个复杂且漫长的工作,需要解决好可能遇到的所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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