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罚指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5 18:52:33 288 人看过

我们常听到某人受到了刑事处罚,一会儿罚钱,一会儿坐牢,一会儿剥夺政治权利。那么究竟刑事处罚是哪些呢?今天就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所谓刑事处罚,指的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在众多制裁中,是最为严厉的一种,也是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最有利的保障之一。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我国刑罚只能由《刑法》加以规定,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无权规定刑罚体系。而且,刑种按照由轻到重的顺序加以排列,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按照这些刑罚方法及条件、幅度、方式来判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哺乳期免受刑罚吗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犯罪后有一定的特殊保护,但不意味着哺乳期妇女犯罪一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7、74、265条可知,哺乳期妇女满足相应条件后,可能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暂予监外执行等制度。若哺乳期妇女满足《刑事诉讼法》第16条任一情形,则其免予刑事处罚:即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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