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责任制仅适用于主审法官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3 17:12:48 341 人看过

2014年10月底,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任务。

目前各地正在改革试点,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各地正在总结实践经验,按照司法规律的要求,逐步完善这项制度。

一、主任检察官并不是行政领导,其主要职能体现在执法办案上。

改革的最终方向应当是实现每个检察官都能在一定的条件下独立办案、独立负责。因此,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应着重考虑去官僚化,实现行政岗和业务岗分类管理。

二、构建检察长领导和主任检察官独立决定相协调统一的机制。

原则上主任检察官应当执行检察长的决定,同时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主任检察官可以建议把问题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主任检察官对决议须无条件执行。

首先必须承认司法渎职属于犯罪,而不是犯错误;法官和审判人员是可以按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的。任何规章制度不能违背宪法法律。问题是司法是国家职能,党指挥枪是革命传统,要继续革命就要坚持党指挥枪;要依法治国就必须排除意识形态干预。共产党是法律制定者,也是执法者,所以可以不受法律制约,即便有纪委政法委公检法司,国家工作人员知情不举都是犯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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