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8 03:37:54 422 人看过

一、海商法海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权,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倘有上述的情形,则船舶优先权自然也未产生或虽已产生但已被消灭,当然也就不具备行使的前提条件。

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3、责任人与履行

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只有当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而责任人又不履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才得以成就。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未完全履行,对于后者,权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优先权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优先权。

二、海事优先权灭失的情况有几种?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海商法》,主要基于下列三点原因: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中断。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7日 15: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什么是海事海商案件的分类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的建筑物和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案件;3、船舷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水下敷设的设施损害赔偿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有害物质或者污水,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5、海上或港口建设、作业以及拆船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及货物损害的损害赔偿案件;6、船舶航行、作业损坏渔网、其他捕鱼设施和水产养殖的赔偿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废弃物、海上作业设施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案件;8、海上运输或海上、通海水域、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和船载货物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
    2023-02-27
    67人看过
  • 2024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需要什么条件
    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需要什么条件(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在下列情形下,即使发包人尚拖欠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法院亦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1)《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凡工程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已经竣工或停工的,均不应适用《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工程的施工虽跨越《民法典》实施之日,但工程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已存在抵押权的,应按权利成立的先后定其次序,不适用相关司法解释。(2)无效工程承包合同。(3)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即建设工程属法律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主要有如下类型:①国家公有工程,如国家机关、军工国防工程;②社会公用、公益工程,如图书馆、医院、学校、道路桥梁、水利环保等工
    2024-04-20
    85人看过
  • 海商法船舶抵押权能优先受偿吗
    一、海商法船舶抵押权能优先受偿吗船舶所有人抵押船舶的,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对抵押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一条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十二条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的设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二、船舶抵押应具备的条件抵押人必须合法拥有拟抵押船舶的所有权,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在与农商行及其他行的业务合作中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一)符合国家船舶管理法律法规,在船舶登记部门依法登记,所有权清晰。(二)具有有权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船舶检验合格证书,符合适航作业条件,合法经营水路运输或施工作业,无诉讼纠纷。(三)船舶为钢质结构,易于转让或变现,评估现值在100万元以上(含);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其登记总吨位在500吨以上(含)。(四)船舶
    2023-04-21
    493人看过
  • 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不是具有优先受偿权
    一、海商法船舶留置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1、是。造船人、修船人在造船合同、修船合同的另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二、船舶留置权的特点1、法定性。船舶留置权是法定的船舶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2、标的的特定性。船舶留置权的标的是造船人、修船人等海事债权人依修船或者造船合同而占有的债务人的船舶,不包括海事债务人的其他财产。3、占有的先决性。占有当事船舶是享有和行使船舶留置权的先决条件。4、优先性。狭义的船舶留置权的受偿位次排在
    2023-06-21
    494人看过
  •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行使的条件是: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必须具有竣工验收证明;价款确定且已届清偿期;承包人已向发包人进行合理期限的催告;限于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实际支出的费用。一、工程款难结如何处理工程款难结处理方式: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该项目。建设项目的价格优先考虑折扣或拍卖价格。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公民间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民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因为一方不具有相应的资质,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法律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
    2023-04-06
    72人看过
  • 商标先用权行使条件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先用抗辩的适用要件为:(一)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商标的行为;(二)该在先使用行为原则上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四)被诉侵权行为系他人在原有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在适用要件(二)时应将在先使用人的善意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要件(四)原有范围的理解,应考虑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行为及使用主体等要素。一、商标侵权中如何使用先用抗辩权(一)商标申请日前已实际使用该要素需结合时间方面进行比对,要求被控侵权方实际使用的时间点在涉案商标申请日之前,而非商标公告日或授权日。(二)继续不间断使用要求被控方连续不间断的持续使用,如果两年前使用了一段时间,两年后又重新使用则存在间断的问题,有可能达不到在先使用的要求(若两年后重新使用时仍在商标申请日前则另当别论)。(三)具有一定影响力是一种基于持续使用行为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是
    2023-02-13
    235人看过
  • 专利优先权使用条件
    依据《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一、专利优先权如何行使1、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2、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3、优先权申请要点:(1)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
    2023-02-22
    447人看过
  • 哪些条件下有商标优先使用权
    一、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二、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三、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四、在先使用出于善意。
    2023-06-13
    411人看过
  • 我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项目范围
    《海商法》明文规定了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范围的,根据此款,我国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可以被概括为船员工资请求权、人身伤亡优先权、港口规费优先权、救助报酬请求权及侵权损害优先权等五项。现就这五项内容分别论述。1、船员工资请求权将该请求权首先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会随船舶的正常运营而增加。所以,此时船员正常的工作有利于其他权利人行使船舶优先权。2、人事伤亡优先权该项优先权具体是指船舶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合同或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伤亡。主要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人身伤亡。这项规定主要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珍重和保护。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害同时产生时理应优先赔偿人身伤亡之债。3、港口规费优先权港口规费是国家为了维持港口秩序、改善港口硬件设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设定的,以此来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是为了公益事业的发展而规定的一种优先权。4、救助
    2023-06-06
    51人看过
  • 股权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条件和限制
    介绍股权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和行使限制的内容。(一)、行使股权优先购买权的条件首先,只能产生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之上,由于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当事人出资的股份而派生的一项民事权利,是股权上附加的一项合法的负担。其次,权利人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可行使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购买被执行人的股份,而不是以优于第三人的受让条件受让股份,在非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下,权利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有不同的理解,一种为绝对同等条件,认为权利人受让股份的条件应当与第三人受让股份的条件完全一致。另一种为相对同等条件,认为权利人受让股份的条件与第三人受让股份的条件大致相当即可。笔者认为,避免绝对同等条件的过于机械、脱离现实生活的不足和相对同等条件的不确定性、难以操作的缺陷,对同等条件可以理解为在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同等条件同等价格,价格是指交易价格。这样
    2023-06-09
    284人看过
  • 承包人如何行使法定优先权所需满足的条件是什么?
    (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原则上应为已竣工工程,但由于不可归责于承包人的原因而停建的,俗称“烂尾楼”工程,承包人亦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利);(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少于三个月)。承包人行使拒绝交工权的前提是什么承包人行使拒绝交付权的前提是双方已确认交付前的工程价款。之所以限制这个前提,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价款的结算一般没有普通承包工作的报酬结算简单快捷;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拒绝交付有争议的工程价款的权利,可能导致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长期无法交付使用,不利于物品的利用,这与避免资源浪费的立法理念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
    2023-07-08
    369人看过
  •  什么条件下才可以获取优先商标使用权?
    本文介绍了商标使用权的几种可能改写,包括优先条件、享有条件和实现条件。其中,优先条件包括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实际使用、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连续使用商标和具有商标优先使用权的限制;享有条件与优先条件相同;实现条件包括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实际使用、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连续使用商标和具有商标优先使用权的限制。以下为几种可能的改写:1.商标使用权的优先条件包括以下四点:首先,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用户已经实际使用了商标;其次,用户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也相同或相似;第三,用户必须在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最后,除上述条件外,还有其他具有商标优先使用权的限制。2.商标使用权的享有条件包括以下四点:首先,在他人注册商标申请日前,用户已经实际使用了商标;其次,用户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且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也相同或相似;第三,用户必须在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最后,除
    2023-09-01
    59人看过
  • 海事请求权转移优先权转移吗
    海事请求权发生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受让人受让海事请求权后,同时受让船舶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第二十七条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随之转移。一、船舶优先权的特征有哪些1、标的物的特定性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
    2023-03-01
    226人看过
  • 海商法275条海事赔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一、海商法275条海事赔偿方面的规定是什么?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
    2024-03-10
    181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含义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1-15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关于海商法什么是船舶优先权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 海商法为什么有提交船舶优先权
      山西在线咨询 2023-09-23
      这些海事请求权有船舶优先权: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等等。
    •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的特点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5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仅,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
    • 船舶海事优先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5-01
      船舶优先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
    • 优先申办上海落户政策条件是什么?
      山东在线咨询 2023-06-12
      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 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