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可以回购股份的情形如下: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奖励公司员工股份;
4、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5、将股份转换为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份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需。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不属于以上内容的情况,股份公司就不能回购其股权,股东也不能要求股份公司回购其股权。
股份公司的重整、合并
股份公司的重整
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公司重整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具有申请人资格的为本公司的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持有已发行股票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拥有相当于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金额10%以上的债权的公司债权人。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2)申请重整的原因及根据;(3)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业务状况;(4)公司的资产负债、损益及其他财务状况;(5)关于重整的意见;(6)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及申请资格。
在公司已决定或公布破产、公司已解散、公司已无经营价值、公司未公开财务等情况下,不得进行重整。
法院在接到公司重整的申请书后,在裁定之前,可先采取以下措施:(1)冻结公司财产;(2)限制公司业务;(3)限制公司行使债权或履行债务;(4)中止公司破产、和解或强制执行等程序;(5)禁止股票转让和发放债券;(6)停止有关管理人员的调动,冻结有关人员财产。
法院在裁定以前应调查核实公司的业务财产。若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则裁决公司可以重整。重整裁决作出后,法院需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开具重整裁定书,并通知主管机关;(2)选派重整监督人;(3)选任重整人;(4)公布清理公告,送达股东及全权人。
公司重整一经法院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
若法院未核准公司的重整申请书,可以根据以下理由驳回公司的重整申请。(1)申请程序不合法;(2)公司未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公司债;(3)申请书所列事项不实;(4)公司已无经营意义。
公司在重整期间,公司权力移交重整人,停止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重整人负责经营公司业务,管理公司财产,拟订和执行重整计划,召集重整后的股东大会,向法院申请作重整后的裁定。
重整人由法院委派,一般是董事,但法院认为不适当时,可从债权人或股东选派。
由法院选派监督重整人执行重整职务的人为重整监督人。重整监督人具有监督权、关系人大会召集权、申请解任重整人权等权限。
关系人会议是重整债权人及股东为参与重整程序所组成的法定的议事机构,是公司重整的最高权力机构。首次关系人会议由法院决定召集,以后的关系人会议由重整监督人召集,开会时重整监督人任会议主席。
重整债权人及股东为重整关系人,应出席关系人会议,重整人列席会议,并就重整问题接受咨询。关系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听取重整报告,审议及表决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拟订,连同公司业务及财务报表,提交关系人会议审查。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报请法院审经。
重整计划包括的内容有:(1)债权人及股东权利的变更;(2)经营方法的改变;(3)财产的处置;(4)债务的清偿方法及资金来源;(5)资产估价标准;(6)公司改组及章程变更;(7)职工的裁减与调整;(8)股票与公司债的发行。
重整计划在重整监督人的监督下,由重整人执行。发现重整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重整监督人可以申请法院解除重整人职务,另行委派。
重整计划完成后应召集股东大会,宣布重整完成,并报请法院作重整裁定。
重整完成后产生如下效力;(1)未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除依据重整计划转移给重整后的公司承接外,其余部分自动消除;(2)股东股权经重整而变更或减除的部分失去权利;(3)重整裁定前公司的破产、和解、强制执行及因财产关系所产生的诉讼等失效。
2.股份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合并为一个公司。公司的合并一般采取两种方式:一是吸收合并;二是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过程中,其中一个公司继续存在,而其他公司则在消灭原有法人资格后归入前一公司。新设合并是指在合并过程中,参加合并的所有公司都消灭掉原有法人资格,而形成了一个新的法人实体。
股份公司实行合并,对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及他们的股东和债权人直接产生影响。
合并时,有时合并者都是积极者;有时合并者即有积极者,也有消极者。对积极者来说,合并的目的是:(1)减少竞争对手;(2)发展协作和多样化经营,迅速打开市场;(3)加速扩大公司规模。
对消极合作者来说,合并的目的是:(1)在无力经营时,避免破产;(2)不愿继续经营,但又要避免付出高昂的解散和清算的费用;(3)与大企业合并,减少风险。
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解散,董事会应将合并而解散的主要内容通知各股东,如果有无记名股东,还应发布公告。董事会同时还应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或公告,指定三个月以上的期限,声明债权人可在期限内提出异议。合并时,董事会必须编造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股东如不同意参加合并,可以在股东大会上反对或放弃表决权,而请求公司按市价收买其股份。其程序一般是:(1)在股东会召集前,股东就董事会提交的公司合并契约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异议;(2)不同意合并的股东应从合并决议形成之日起在一定期限内提出记载有股份种类和股份数额的书面请求;(3)如果股东与公司已就股份价格达成协议,公司应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如果双方未就价格达成协议,股东可请求法院裁定,公司依裁定支付现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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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20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公司不能回收股份,有限公司回收股份有下列情形,允许:(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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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1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如下: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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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有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14企业回购股份的情形如下: 1、用现金或公积金、发售债券募得的款项来回购; 2、由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 3、回购数量不能超过总股份数的5%; 4、在一年之内奖励给职工; 5、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风险提示:异议回购请求权的条件如下: 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表示反对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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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购股份情形有哪些广西在线咨询 2022-11-26根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