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再保人的代位求偿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8 06:10:09 337 人看过

关于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及其如何行使的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争议颇多。本文拟从再保险合同的定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及再保险的功能出发,探讨再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理论依据,并进而探讨再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的具体问题,以期对此问题有更进一步的认识。

一、再保险人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1.从再保险的定位来看,再保险合同属于新类型的财产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及属于何种类型的保险合同,是关系到再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关键问题。关于再保险合同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即再保险合同的性质问题,保险法学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学说。一种学说认为,再保险合同为合伙合同或者民法上其他有名合同;另一种学说观点认为再保险合同就是保险合同。笔者认为,再保险合同属于何种类型的保险合同,应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实务等方面全面考察才能得出结论。

(1)从再保险合同的标的看。再保险合同的标的是原保险人向原被保险人所承保的责任。这表明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为契约上的给付义务,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并非新型合同说所认为的独立于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外的新型保险合同。同时表明再保险合同是一种消极的利益,具有单一性。这与原保险合同等同说认为保险标的可以为财产或者其他有关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具有多样性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从形式上看,虽然责任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最终体现为以一种给付为内容的行为,但不能混为一谈。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担的赔偿责任,属于约定或者法定的责任。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为契约上的给付,属因合同而产生的债务。责任和债务在法律上有着本质不同,这也决定了再保险合同的标的不同于责任保险合同的标的。

(2)从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看。根据保险法学的相关理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可以分为四类,即1)财产上之现有利益;2)期待利益;3)责任利益;4)有效契约之利益。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性质上属于有效契约之利益,虽然和原保险合同在保险范围上存在同一性,但和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原保险合同说不能成立。再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是基于有效的保险合同而创设的给付义务,它源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其保险责任的内容及其相关的限制都以合同为准,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属于责任利益,属于法律上的责任,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其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为前提,将此责任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以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因此,再保险合同与责任保险合同在保险利益上存在本质区别。

(3)从再保险实务看。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为填补损失的保险合同,只有因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害的被保险人,才得以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而再保险实务中,再保险人的给付义务,不以原保险人对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实际履行保险给付或者赔偿义务为要件,即使原保险人尚未对原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履行保险给付,再保险人亦应向原保险人履行再保险给付义务。因此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说与再保险实务相矛盾。

2.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分析,再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再保险人的法定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性质,大致有三种学说,即债权法定移转说、赔偿请求权附属说和广义形成权说。债权法定移转说为多数学者所支持,且有德国、日本、韩国、澳门地区等立法作为依据,并为实务所采。该学说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于第三人债权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的意思表示,也无须债务人的同意。这意味着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因法律规定而转移给保险人的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具体到再保险代位求偿权,当发生原保险人的赔偿或者给付时,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承担给付责任后,当保险事故是因原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加害人)所造成的,一方面为避免原保险合同的第三人应负责之人,不因原保险人进行了再保险就免除其损害赔偿之责,亦即要求对危险事故发生应负责的人,负担终局的责任;另一方面不让原保险人因再保险理赔和对侵权行为人等赔偿,而获得双重赔偿,产生不当得利的问题。再保险人在理赔后依法就应取得对原保险合同第三人(加害人)的代位求偿权。这种权利的取得既不需要得到再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原保险人)的同意,也不需要得到原保险合同的第三人的同意。

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作为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制度,除少数学者完全否定财产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价值、主张废除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以外,学说上关于财产保险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没有分歧。再保险合同作为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类型,对其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理所当然。虽然我国保险法第45条第1款对保险人未有再保险人及其再保险金额的字眼,即对于再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未明确规定,但保险代位求偿权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在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排除再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情况下,应对保险人扩大解释包括再保险人,赔偿金范围也应包括再保险金。

3.从再保险的功能考察,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既保障再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原保险人及其原被保险人增加一份保障从再保险的实务来看,再保险的功能在于:

(1)分散原保险人过重的承保风险。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后,为了不使其危险过于集中而影响保险人的经营,乃将其所承保危险责任之全部或一部,转嫁于他保险人而订立再保险契约。因此若无此再保险制度之存在,势必发生巨额之标的物,无人敢承保。纵令有人承保,其保险人随时有破产之虞,由此可见,再保险制度可巩固保险业之经济基础。

(2)扩大保险人的承保能力。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能力受到其资金能力的限制,保险人承保任何一项业务都要考虑其偿付能力。保险人不能超出其偿付能力承保风险。而再保险的运用,为每一个保险人扩大承保能力创造了条件和机会。再保险通过分散保险人所承保的危险,使得受偿付能力限制的原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有所减轻,可以借此承保更多的业务,其承保能力事实上提高;与此相互对应,偿付能力更高的再保险人,通过再保险从原保险人处获得更多的业务,使其承保能力进一步加强。

(3)确保保险业稳健经营。再保险的运用,不仅不会减少保险业务的运作数量,而且必然增加保险业务的运作数量,并可以使保险人承担的危险平均化,从而增加保险业整体运营的安全性。特别是对于原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下,再保险可以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提供一定的保障。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3: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理探源
    1.行使名义。在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还是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的《保险法》和以前的相关法律对此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理论界认为两种名义都可以,实践中多以保险人自己名义行使,一些地方法院甚至禁止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既然法律赋予保险人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保险人完全可以而且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同时第三者对被保险人的抗辩亦完全适用于保险人。如果以被保险人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会给保险人带来很多掣肘和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保险人对第三者提起诉讼时,就会涉及主要资格以及授权委托等问题。2.行使对象。根据代位求偿权的一般原理,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者都可以成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在实践中各国立法对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范围是有所限制的,一般都规定不得对被保险人本人及其一定
    2023-04-23
    490人看过
  •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两点争议
    保险中的代位求偿,又称代位追偿或权益转让,简称代位,是指保险标的由于第三人的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人的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以及同财产保险具有相同属性的损害补偿保险所专有的性质。在保险实务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往往在保险人、被保险人、第三方之间存在很大争议,主要集中在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是基于保险标的损失还是保险人的赔款金额?从第三方获得的赔款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如何分配?等等。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是基于保险标的损失还是保险人的赔款金额?根据《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一些观点认为,保险人只能在其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索赔,超过赔偿金额的部分,应该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方索赔。笔者认为,这种否认保险人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完整性的观点,存在很大的弊端。首先,混淆了代位索赔与代位求偿的概念。前者是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
    2023-04-23
    103人看过
  • 保险代位权的实效分析
    以保险代位权为着眼点,从保险金是否损益相抵入手,分析保险代位权在两大法系的性质以及这一性质对当事人选择的影响,从这一影响中,可以看出保险赔偿机制对侵权损害赔偿机制的影响与实际取代,而这正是由于侵权责任制度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所致。【关键词】保险代位权;损益相抵;侵权责任;正义;效率当商业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社会保险的参加者遭受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致损时,理论上存在两种选择,一种是向保险人求偿,一种是向加害人求偿。如果两个请求权都不能单独满足受害人的损害填补要求或者受害人的损害无法以经济价值衡量时,受害人可以同时行使两种请求权。而当任一种请求权都能满足受害人的损害填补要求时,而受害人又行使了两个请求权时,即涉及到对其获益是否抵扣与保险人的代位权问题。在两大法系,保险金都不适用损益相抵原则,而不适用的结果是使保险人取得保险代位权或者使受害人取得双重赔偿,然而根据保险代位权的性质及其特性,该权利存在的最
    2023-04-21
    148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中第三人的抗辩
    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除此之外,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2、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比如,被保险人投保的是短量险,保险公司赔付后,就不能代位向第三人行使货损的求偿权。4、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不应该赔付而予以赔付的抗辩。保险标的的损害虽然由于第三人的行为所致,但不属于保险事故范围,保险人予以赔付的,保险人不享有保险代位权。对此,理论界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如果保险赔款明显属于自愿给付的,可以予以抗辩,如果保险人依据合同不承担保险责任而给予赔偿的,应视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赠与,赠与不赋予保险人法定的代位求偿权。另有观点认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时,只须证明承保风险
    2023-04-23
    271人看过
  •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是否有代位求偿权
    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于财产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或者身体,是无法确定其价值的。虽然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但这一金额并不代表被保险人的价值,只是双方约定的一个金额。同时,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与财产不一样,是不可能发生权利转移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后,并不能由此而取得任何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是怎样的当损失系由第三人造成时,被保险人即拥有了向保险人和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求偿的双重权利。一方面,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后,若还有权向第三人求偿,其就获得双重赔偿,因保险而获得利益,违背了保险的初衷。另一方面,如果保险人在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后,不能向责任第三方要求赔偿,则会使真正的责任方因此而被免除了赔偿责任,即责任第三方因保险合同的存在而获得利益,这显然有悖法律的基本理念。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即是为了解决此矛盾而产生的。(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涵义及性
    2023-07-21
    206人看过
  • 反担保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吗
    反担保人是债务人的担保债权人,如果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行为的,反担保人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一、反担保人是否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反担保人当然依法享有抗辩权与追偿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反担保本质上也是担保的范畴,所以与本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样,反担保人亦享有其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
    2023-02-16
    310人看过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基础理论重构
    一、代位求偿权的法律功能与理论基础保险法上为什么要设计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我们认识和构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学者们对此亦十分关注,并提出了不少有创意的见解来予以解释,其中最具代表性观点有三:其一为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说。该说认为,被保险人因第三人之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时,由于同一标的受损,却同时拥有针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针对保险人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使被保险人有可能获得双重赔偿,将与所谓“禁止不当得利原则”相违背,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请求权于保险人。[1]目前保险与保险法学界以此为通说。然而,此说面临如下的问题:第一,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赔偿,完全可以采用类似请求权竞合的办法,要求被保险人在两个请求权中择一行使,而不一定非要求他将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第二,在保险人放弃接受请求权转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将享有两个请求权,并非完全不能行使其权利而获
    2023-06-01
    143人看过
  • 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抗辩要怎么提出
    一、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种类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包括两种:①物上代位。保险人补偿保险标的损失后,即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仅存在于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中。②权利代位。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损失,如果根据法律或有关规定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保险人在先行赔偿后,即取得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追偿到的金额小于或等于赔付金额归保险人所有,若追回金额大于赔付金额,则超出部分应偿还给被保险人。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抗辩的提出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抗辩可以向保险人主张。除此之外,第三人对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权还有如下抗辩: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抗辩。2、未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抗辩,保险人未就保险标的受损害的部分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保险人就不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代位的权利与其向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不一致的抗辩。比如,被保险人投
    2023-06-06
    99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寿保险
    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于人寿保险?被保险人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死亡、残疾或者疾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向第三人索赔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八条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人寿保险费。第四十六条因第三人的行为致使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患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人索赔。
    2023-05-02
    428人看过
  • 股东代位求偿权
    1、股东代位权诉讼(间接诉讼)权又称间接诉讼权,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而公司又懒得起诉时,为保护公司整体利益而享有的权利,公司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公司股份,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一)接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不起诉的,或者(二)自起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不起诉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提起诉讼,将对公司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的,为公司的利益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
    2023-05-07
    205人看过
  • 委付、代位求偿权
    (一)委付制度委付是指保险标的造成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该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1、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为条件。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当保险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险人就能得到全部保险金额的赔偿。2、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整体性为条件。3、委付必须将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4、委付必须经保险人承诺方能生效。保险人无义务接受委付,但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就不得撤回。(二)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时,投保人向保险人取得赔偿后,把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向过失责任方提出补偿。代位求偿权应具备以下四项法定条件:1、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造成的。2、保险标的损失是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3、被保险人遭受保险标的损失后未向加害人索赔。4、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2023-04-23
    293人看过
  • 侵权责任的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特征
    1.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直接求偿权的代位,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2、保险代位求偿权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是实体上的权利,《民事诉讼法》对代位求偿的管辖并无规定,根据侵权行为一般由侵权行为地管辖的诉讼规则,应由事故发生地管辖。3.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4.保险赔偿责任是法定赔偿责任,是终局责任,《保险法》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在责任保险中向其他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责任保险的宗旨是填补被保
    2023-02-04
    422人看过
  • 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代表着什么
    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代表着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一、第三人代位求偿权代表着什么?第三代位求偿权代表着行使代位权的是债权人,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是诉讼中的被告,第三人是债务人。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二、代位求偿权所需材料“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责任对方驾驶员《机动车辆驾驶证》、责任对方车辆《机动车辆行驶证》、责任对方的保险单、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损失确认书、车辆修理结算单据、“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责任对方为非机动车方)、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责任对方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证明(报案时没有提供的)等。三、代位求偿的实现应具备以下条件(1
    2023-06-16
    207人看过
  • 探析保险委付代位权
    保险委付是指在海上保险中,在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的一项传统制度,自十五六世纪以来,它为各国所确认并付诸实施。我国《海商法》第24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英国《1906年海上》、《日本商法典》等也作了相关规定,其内容和条件大致相当。适用的条件1)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是委付的前提。当保险标的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部分损失求偿或者按全部损失求偿。若被保险人选择后者时,则是委付。但前提是保险标的物必须是依法确定为推定全损。若推定全损并不成立,仅
    2023-04-21
    278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再保险人代位权求偿方式的争议有哪些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24
      有两种观点的争议: 1、一种认为认为再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再保险性质尚属于责任保险,就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关系而言,再保险人为责任保险的保险人,而原保险认为被保险人。 2、另一种观点认为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该观点主张基于再保险人的特殊性,再保险人代位权的行使应由原保险人为之; 即原保险人以自己名义代位请求全部赔偿金额,并将追偿所得摊还给再保险人,因而再保险人没有代位求偿权。
    • 再保险人是不是只能得到代位求偿权?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1-24
      再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 保险人支付代位求偿权后,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原则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09
      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什么, 保险人享有的代位求偿权的具体行使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5-0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具体行使,《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
    • 保险中代位求偿权与物上代位求偿权的通俗解释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05
      如果你买了保险,一般是你的保险公司赔给你,你给A;如果你没买A买了,A的保险公司先赔A,A的保险公司代A向你索赔(代位求偿)。注:此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买了保险也不关保险公司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