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公司登记的说明》中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同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设立登记或者颁发营业执照。这实际上规定了我国设立保险公司的基本原则——允许设立保险公司的原则。所谓允许设立原则,又称核准设立原则,是指保险公司的设立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要经过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与允许设立原则的复杂程序相比,允许设立原则的程序相对简单;与规范设立原则下的一般公司设立自由相比,允许设立原则可以被保险公司制衡监管部门,从而杜绝不合格保险公司的出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保险业的稳定。
允许设立原则赋予保险监管机构一种特权,规定了设立保险公司的准入门槛。各国法律对保险公司设立的门槛普遍高于普通公司,这主要是由于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殊风险及其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特殊影响。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一般包括对大股东、公司资本、管理人员和硬件设施的要求。例如,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受影响(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董事,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符合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施;(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一般公司对股东的资格和条件没有限制,但对保险公司的投资则完全不同,特别是对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德国保险法,如果投资者通过一家或多家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保险机构10%的表决权,或者投资比例未达到该比例,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保险机构产生决定性影响,而投资者就是所谓的“合格投资者”,它必须具备使保险机构能够进行健康审慎管理的必要条件,尤其是要非常可靠。2004年5月,我国《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已废止)对保险公司股东资格作了相应规定。2009年2月,修订后的《保险法》明确将保险公司股东资格的要求写入法律。如《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大股东持续盈利,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元所谓“大股东”,是指持有保险公司股份并具有一定控制权或者能够以投资、业务往来、融资等多种方式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公司,本章程为自治章程由公司股东制定,对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具有约束力的规则。它是保险公司成立的必要文件,是保险公司经营的基本准则,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制度的重要依据。因此,本章程对保险公司的设立和经营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包括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一般由发起人起草,基金设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还需经成立大会决议。但由于各国立法对设立保险公司进行审批,保荐人或成立大会通过的保险公司章程,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公司章程并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注册资本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是指其股本,即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一定的资本金是成立保险公司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它既是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财产保障,也是股东享有权利的标志和条件。每个国家都有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调整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是实收货币资本。”高级管理人员保险是指在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设立保险基金,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目的在于管理和控制风险,这就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技术性很强。比如,保险费率的计算、保险产品的开发、保险资金的使用、保险理赔等都要求管理者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能。因此,保险公司成立时,应具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满足保险公司专业化经营的需要。立法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通常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积极的资格要求。例如,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有具有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八十一条进一步要求:“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端正,熟悉有关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另一方面,是消极的资格禁止。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资格的,自撤销资格之日起未满五年;或者律师、注册会计师、金融机构的专业人员资产评估机构、鉴证机构或者其他因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被撤销执业资格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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