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24:43 246 人看过

近年来,随着加工贸易的不断发展,在部分加工贸易环节,200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海关保税监管工作需要。因此,为保证海关监管能够更加有效地实施,保证《办法》内容适应海关保税监管业务的发展,有必要对《办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修改。

由于此次修改的内容不多,涉及的条文共5条,因此采取了修改决定的形式进行修改。

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

具体体现在对《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修改上。

《办法》原第三条对外发加工作了定义:外发加工,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因受自身生产工序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的某道工序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现将其修改为:外发加工,是指经营企业因受自身生产特点和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委托承揽企业对加工贸易货物进行加工,在规定期限内将加工后的产品运回本企业并最终复出口的行为。

取消了对某道工序进行加工的限制

相应的,《办法》原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经营企业将主要工序外发加工的,海关不予批准外发加工业务。现删除了此限制。

对《办法》作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加工贸易的品种繁多、且发展迅速,海关和企业对相当一部分货物加工贸易的主要工序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海关也没有明确可执行的标准,很难统一执法尺度。在实际监管中,企业也经常由于申请报批时,海关难以及时审批而增加生产成本,因此对外发加工的这种限制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此次修改取消了主要工序不得外发加工的限制,不等于放弃或削弱对外发加工业务的监管,而是要创新监管手段,实行更加严密、有效的监管。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司准备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将外发加工业务与深加工结转业务用基本一样的监管方式和同一个监管作业系统进行管理。目前,海关总署加工贸易司已着手在H2000深加工结转子系统中增加对外发加工业务实施监管的功能模块和作业程序,以保证对外发加工业务的有效监管。同时该司也在起草相关具体的管理规定,以规范对外发加工的管理。因此将《办法》原二十三条第一款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进行修改为经营企业经海关批准可以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并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修改了外发加工特殊情况的处理原则

即,外发加工有关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不运回本企业。

《办法》原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将外发加工的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贸易货物运回本企业。从执法实际来看,海关监管存在很大难度,对企业来说也有诸多不便。例如,当外发加工环节产生出大量价值不大或产生有毒有害的边角料及副产品时,就地处理比较适宜。再如,西部企业将最后一道工序外发至东部地区进行加工时,在加工地办理出口手续可以方便企业,也可以减少海关监管环节。

鉴于这些情况,对《办法》第二十四条进行了修改,规定外发加工中的相关加工贸易货物,经经营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批准,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删除了核查的定义

《办法》原第三条对核查作了定义。由于2008年海关总署一类立法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将对海关保税核查进行重新定义,为了避免规章中相同概念的冲突,本次修改删除了《办法》中关于核查含义的解释。

修改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表述

《办法》原第四十二条对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因此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05: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工时相关文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失效]
    失效日期:1997-4-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对外贸易统制政策的有效实施,便利外国来华举办展览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进口展览品,包括外国为了来华举办经济、文化、科技等展览会而运进我国的展览品以及与展览会有关的宣传品、布置品、招待品、小卖品和其他一切物品。第三条接待外国来华举办展览会的单位,应当将有关的批准文件,事先抄送展出地海关。第四条进口展览品应当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第五条海关派员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职务的时候,展出单位或者接待单位应当提供办公处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第二章展览品的申报、查验第六条展览品进口前,展出单位或者它的代理人应当将列有唛码、件数、重量、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译成中文,向展出地海关申报。第七条展览品进口的时候,展出单位或者它的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地海关递交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和提单(或运单)以及续运的装
    2023-06-06
    26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1989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华侨、港澳台同胞自愿向境内捐赠进口物资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开展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企业的外方代表,我派驻境外(包括港澳地区)的中资机构,在对外交往中外国官方或民间经贸团体、外商向我有关单位赠送物资以及各种无偿援助,不属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范围,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进口的捐赠物资限接受单位自用。第四条海关对受赠单位申报进口的捐赠物资,凭有关机关的批准文件验放。对属于实行许可征管理的物资应加验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进口许可证。第五条对实行集中报批的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包括以“在外售券,境内取货”方式接受的捐赠,接受捐赠单位不得转让、转卖增值或串换,也不得经组装加工后在市场出售。
    2023-06-06
    20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境内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车辆及所载货物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加强对内地来往进出境口岸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内地从事来往进出境口岸运载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运输企业应事先凭下列证件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或主管海关办理有关车辆及驾驶人员的注册登记手续:(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二)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车辆牌照;(三)驾驶人员执照;(四)经海关认可的境内单位的保证函(或交纳保证金)。第三条来往进出境口岸载运对外加工装配保税货物的车辆,应具有海关认可的加封设备(经海关核准的装载特种进出口货物的车辆除外)。其技术条件如下:(一)与车架固定一体的厢体全部或局部密封,构成永久性的密封体,其密封部位具有坚固性,可靠性。(二)与车架固定一体没有隐蔽空隙。(三)可以装卸货物的一切空间,都便于海关检查。经海关检验认可的车辆,因故更换,改装或维修
    2023-04-24
    180人看过
  • 一般贸易监管和海关贸易监管
    根据监管物件的不同,海关监管分为运输工具监管、货物监管、和物品监管三大体系,每个体系都有一整套规范的管理程式与方法。监管是海关最基本的任务,海关的其他任务都是在监管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除了通过备案、审单、查验、放行、后续管理等方式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进出境活动实施监管外,海关监管还要执行或监督执行国家其他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实施,如进出口许可制度、外汇管理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文物管理制度等,从而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公众健康等方面维护国家利益。一般贸易监管一般贸易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单边进口或单边出口的贸易。这种贸易方式主要有申报、查验、征税、放行四个环节,海关对其的监管也是由此四个环节展开。(一)进出口申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进口货物为进境之日起十四天内,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
    2023-04-24
    426人看过
  •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第二条补充规定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的规定,海关对进出口转关货物施加海关封志。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推广全国后,各种方式的转关货物和过境货物均施加海关封志办理转关。考虑到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方式中,运输工具换驳驶离时限性强、运输途中风险性小的特点,各海关采取了不同程度的便利、简化措施。为保证统一执法,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可以简化的环节以提高通关效率,经研究决定,放宽内支线船舶中转、铁路承运的转关和过境集装箱货物的施封要求。现对《监管办法》的第二条补充规定如下:一、对内支线船舶中转和铁路承运的转关、过境集装箱货物,在其商业封志完好条件下,海关可不必施加封志。二、为确保有效监管,海关对上述不施封转关作业按以下操作:(一)转关申报单“关锁号”栏目录入商业封志号;(二)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须确定一定的比例,凭船舶舱单或铁路运单,抽查核对货物商业封
    2023-06-06
    35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其相关公约《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也称《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简称《展览会、交易会附约》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ATA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我国加入的相关附约中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超出我国所加入的附约范围的ATA单证册,我国海关不予接受。第三条通过货运渠道凭暂准进口单证册进出口的货物应由经海关批准的具有报关资格
    2023-06-06
    25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对1987年7月14日发布,1987年8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予以修正,于1990年12月25日重新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监督管理,加速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八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进口货物,如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未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办理进口手续,海关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滞报金。第三条滞报金的起征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征日期为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的第十五日。转关运输货物滞报金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十五日和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五日,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指运地海关征收。滞报金按日计收。收货人向海关申报之日亦计算在内。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收件人收到邮局通知,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十四日是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计算。第四
    2023-04-24
    424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
    (1987年6月30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流,严密海关监管制度,保证国家税收,方便货物合法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担保——以向海关缴纳保证金或提交保证函的方式,保证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承诺的义务的法律行为。担保人——对货物的进出口或税款的缴纳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保证金——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保证函——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订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销案——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事先规定的义务后,海关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保证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以终止所承担的义务的海关手续。第三条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一)暂时进出口货物;(二)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三)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发票、合同、装箱清
    2023-06-06
    19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
    (1999年3月31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了便利企业货物的合法进出口,促进企业自律守法,有效实施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系指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贸公司、有进出口权的商业物资企业、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接受委托加工企业、经营保税仓储业务的企业、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承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设有存放海关监管货物仓库的企业、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及海关总署规定的从事与进出口活动直接有关的其他企业。第三条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对企业实施动态的分类管理。第四条企业适用的管理类别由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审定,其中适用A类、D类管理的企业名单报海关总署备案。海关总署将适用
    2023-06-06
    10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货物保税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货物保税管理办法(1991年3月5日海关总署发布)第一条为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的物资供应,加强海关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进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经营第五条所列的保税货物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物资公司须持凭国家主管部门的批谁文件、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条物资公司应将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进口计划连同分配给物资公司的进口额度及主要商品开列清单,分别送有关进口地海关并抄送海关总署备案。第五条物资公司为供应外商投资企业所需进口的国内紧缺的原材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燃料属于保税货物,由海关实行监管。上述保税货物进口时,应持进口合同和《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向海关申报,缓办纳税手续,存放于经海关批准的公共保税仓库或者物资公司自
    2023-06-06
    39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核发批准牌照的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条为了适应进、出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发展,加强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箱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联合国《一九七二年集装箱关务公约》(以下简称《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内制造和维修用于运输海关加封货物的国际集装箱(以下简称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向所在地海关或分管该地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书见附件一),经海关审查批准后发给登记证书(见附件二)。工厂在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上述注册登记手续时必须提交下列单证和资料:(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国家船检局颁发的“工厂认可证书”或“集装箱证书”;(三)集装箱的设计图纸以及材料、工艺等技术文件。第三条经海关批准制造和维修国际集装箱的工厂,应按《关务公约》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材料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维修。第四条对申请核发批准牌照的国际集装箱,海关统一委托国家船舶
    2023-04-24
    42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查验货物、物品造成损坏的赔偿办法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1987]署货字650号第一条为了维护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耗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第三条下列情况海关不予赔偿:(一)由于当事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二)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三)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四)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五)由于不可
    2023-06-05
    461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九龙海关对进出经济特区内保税工业区货物、运输工具及人员的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关管理,进一步完善特区的投资环境,促进保税工业区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税工业区(以下简称工业区)为海关监管区,周围应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海关在工业区内派驻人员,在进出工业区通道设立闸口。进出工业区的货物、运输工具、人员均须接受海关检查。第三条工业区内举办的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海关递交经批准的合同或协议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举办的项目及其进出的货物,属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应交验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第四条用于工业区建设和生产所需进口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材料、燃料;区内企业等单位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予以免征关税和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注)第五条工业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免征出口关税。第六条工业区的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办理,即进口时由入境地海关加封监管至工业区由海关派驻的人员办理验放手续;出口时,由海关驻
    2023-06-06
    8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及《海关对进出口邮递物品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以内,并且每次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一百元,每个家庭全年寄进或寄出各不超过人民币三百元的,由海关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但寄进邮包每次税额不足十元的,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物品的价值,寄进的由海关参照到岸价格核定,寄出的按内地市场零售价格核定。“个人邮寄物品限量表”所列的物品,应当受表列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限制。寄自或寄往香港、澳门的邮包,必须具备报税单一份(进口小包可粘贴绿色验关签条),以供海关查核留存。寄件人在报税单(或绿色验关签条)上,应当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第三条寄自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由设有海关的邮局交海关查验;并按章征税或免税放行。寄往香港、澳门的个人邮递物品,在设有海关的邮局投寄的,由寄件人直接交驻邮
    2023-04-24
    202人看过
换一批
#员工权益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时
    词条

    工时又称“人时”是指一种表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一个工人劳动一小时称一个工时。是企业计算工人劳动时间、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各项计划,衡量劳动生产率发展水平的重要的计量单位。 对工时利用情况的统计分以下几个类别: (1)日历工时数; (2)公休... 更多>

    #工时
    相关咨询
    • 最新的对外贸易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缔结或者参加关税同盟协定、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区域经济贸易协定,参加区域经济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贸易法2004修订本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1-06
      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防xx治xx法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18
      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植树造林的成活率、保存率的标准和具体任务,并逐片组织实施,明确责任,确保完成。除了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外,不得批准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采伐。在对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之前,必须在其附近预先形成接替林网和林带。对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59条解读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调查人员违反规定,泄露被调查人保密信息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10条解读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9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