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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味物理学续编》是俄罗斯著名科普作家别莱利曼的经典科普作品之一,由我国著名翻译家滕砥平先生翻译引入国内。不料,在滕老先生去世几十年后,腾家后人却把当初出版该图书的中国青年出版社告上法庭,引发了社会各方关注。
已故著名翻译家滕砥平译著的《趣味物理学续编》一经出版就深受广大读者和业内人士好评,几十年后依然是科普书架中翘楚。然而,正是这么一本经典著作,却引发了腾家后人与出版社之间的著作权官司。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蔺鸿静、滕宇宁诉中国青年出版社《趣味物理学续编》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法院根据被告的出版情况、相关稿酬标准等因素一审判决中国青年出版社支付腾家后人稿酬及赔偿款3万元、诉讼合理支出3000元。
好书再版惹麻烦
据了解,《趣味物理学续编》是俄罗斯著名科普作家别莱利曼的经典科普作品之一,出版于沙俄时代,后被翻译成多国语言,至今仍然在全球出版发行。而将该书翻译并介绍到国内的翻译作者滕砥平先生,在国内翻译、出版界家喻户晓。滕砥平一生专事翻译出版工作,倾心向我国青少年推介外国优秀科学读物及有关外国科学家的文艺作品,先后翻译出版了《元素的故事》、《原子弹与雷达》、《趣味物理学续编》、《趣味天文学》等40余部国外著作。其译作数量之多、翻译之精、影响之广,深受广大读者和业内人士好评,滕砥平本人也被业界视为泰斗,并且曾在第一次全国科技大会上受到周恩来总理点名表彰。
而正是这样一本出自俄国名家之手、并由译界巨匠翻译而成的《趣味物理学续编》一书,却成为滕砥平的后人与出版社闹上公堂的导火索。
据介绍,1956年,滕砥平完成涉案图书的翻译工作之后,中国青年出版社与滕砥平签订了《出版合同》,并于1956年12月出版了《趣味物理学续编》第1版。1958年,中国青年出版社又与滕砥平先生续签了该书的《出版合同》。
两份出版合同均约定,中国青年出版社仅享有专有出版权期限为两年。滕砥平先生的孙女、本案原告之一滕宇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其爷爷滕砥平于1966年去世,除了上述两个出版合同,中国青年出版社并没有与他再续签其他合同,也未请求滕砥平的继承人授权再版。这就是说,到1960年,中国青年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已经终止,不能再随意出版涉案图书了。
1964年,该书又以第1版名义出版发行(印数1-3.85万册)。2009年底,腾家人在买书时发现中国青年出版社再版的涉案图书在书店销售,经查,滕宇宁认为中国青年出版社多年来在未征得著作权人授权并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多次重印、再版和修订该书,其中包括1964年中国青年出版社以第1版名义出版发行涉案图书一次(印数1-3.85万册)。据滕宇宁提供的证据,自1979年至今,中国青年出版社对涉案图书的累计印数已经突破47万册。出版社擅自再版涉案图书,不仅数量巨大,而且还对原翻译内容进行了改动,这对滕砥平和腾家后人都是一种不尊重的态度。滕宇宁表示。
发现这种情况后,滕宇宁与其母亲蔺鸿静曾于2010年1月两次发函给被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提供其历次出版、发行该书的详细信息。被告虽予回复,但拒绝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
滕宇宁与蔺鸿静认为,中国青年出版社自1956年出版滕砥平先生对该书的译著后,广受读者好评,经久不衰。虽然当今世界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但作为一部讲述初等物理学基本原理的世界性科普名著,该书仍具有极高的参考价值和极强的趣味性。正因如此,中国青年出版社多年来在未征得著作权人授权并未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多次重印、修改、删减和再版该书,获得了不菲的经济效益和良好的社会收益。中国青年出版社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对该书依法享有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并由此给腾家后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因此,滕宇宁和蔺鸿静一纸诉状将中国青年出版社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共计61.6万元。
作者故去,再版并不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面对滕砥平后人的指控,中国青年出版社的代理人表示并不认同。
该代理人表示,中国青年出版社与滕砥平就图书《趣味物理学续编》在1956年至1964年期间签订了出版合同,在1964年签订的出版合同中没有约定出版期限,被告在1979年以后再版、重印该书并不侵权。
对于腾家后人主张的修改权,中国青年出版社认为其只是做了排版的调整,没有对实质内容进行修改。而且,在1979年再版该书时,中国青年出版社曾派人查询了滕砥平的下落,但据知情人士讲滕砥平没有子女,因此没有再次与滕砥平的继承人签约或者征求其修改意见。
同时,中国青年出版社认为就图书分类来看,《趣味物理学续编》属于科普读物。科普读物收益很小,出版社再版图书,更多的考虑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外,中国青年出版社认为,滕砥平与其子滕大千在世时没有对该书的再版提出异议,不能排除滕大千认可被告出版该书。如果现在滕宇宁愿意与中国青年出版社就该书签订出版合同,出版社可以与对方签订出版合同,并支付此前出版图书的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涉案图书原译者滕砥平先生于1966年去世,其独子滕大千(1939-2008)生前为中国艺术研究院编审、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高级顾问。蔺鸿静为滕大千的夫人,滕宇宁为滕大千与蔺鸿静的独生女。二原告均为《趣味物理学续编》译著原著作权人的合法继承人。
蔺鸿静与滕宇宁作为涉案图书译者的继承人,享有该图书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并有权对侵犯著作权中修改权的不当行为提出相应主张,以维护译者享有著作权中的人身权。
在滕砥平与中国青年出版社1962年签订的出版合同中,并未约定出版期限,在滕砥平1966年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与被告继续履行该出版合同。中国青年出版社在1979年至2007年期间再版、重印涉案图书的行为未构成侵权,但应为此向滕砥平的继承人支付稿酬。关于2008年以后被告出版的第3版涉案图书,对滕砥平翻译的图书进行了修改,该行为侵犯了滕砥平的修改权。同时,中国青年出版社出版修改后的第3版涉案图书,应当与滕砥平的继承人重新签订出版合同,在未签订合同之前,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刊登声明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根据被告的出版情况、相关稿酬标准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知识产权报记者黄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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