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付房屋的诉讼标的怎么算?
房屋合同诉讼标的金额一般是通过原告的主张认定标的的金额,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诉讼标的的诉讼请求需要进行明确和规定,诉讼的原因也需要进行明确和确定,案件手里费用与诉讼请求有关。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
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诉讼标的。一般诉讼标的就是指民事案件双方所有纠纷的部分。如果是因为租金或者是违约金所产生的纠纷的话,那么租金或者是违约金就是诉讼标的。而诉讼标的额就是双方具体多产生有纠纷的相关金额。
二、提起合同诉讼要注意什么问题?
当发生合同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提起诉讼之前当事人首先应当明确如下四大问题:
1、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合同的诉讼时效就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说,合同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不起诉的便失去了胜诉权。更进一步说,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再来起诉,法院将不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可以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诉讼时效适用于一般的时效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符合这两项规定的,当事人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2、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房屋合同的诉讼标的金额和房屋的价值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金额的确定,房屋合同产生纠纷的时候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归哪个法院管辖,是否申请诉讼保全,怎样对待调解及判决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此时是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明确的诉讼标的的,此时法院才会受理,在我国的人民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法院最终所作出的判决,是会针对标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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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章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n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n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n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n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n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n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n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n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n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n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n(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n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n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n(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n(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n(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n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n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n(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n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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