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谁可以承担还款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0 17:25:17 466 人看过

名义借款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人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债务人,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另行处理。借款人与贷款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借款人为诉讼当事人。

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一、借贷式诈骗和民间借贷之间有哪些区别

1、民间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诈骗罪属于刑法的一个罪名,当事人触犯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区分行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还是诈骗罪,主要看获得款项的当事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体来讲:民间借贷纠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多是基于朋友、熟人、亲友相互信任关系建立起来的诈骗罪的双方当事人一般相识不久,交往不深。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一般是在急需用钱时才会向他人借款而诈骗罪当事人的行为是虚构事实或者用高利息骗取他人欠款。民间借贷纠纷的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款一般是由于确实没有能力还款,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诈骗罪的当事人目的为诈骗财物,没有想要还款的意思,因此多表现为携款潜逃或者大肆挥霍。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应如何处理民间借贷纠纷

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否则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2、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5、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因借款而获得的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6、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且在保证人栏目内签字、盖章的或注明是保证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还款责任。

8、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9、对债务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与案件有关的财产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财产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财产为生产资料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保全根据被保全财产的性质采用妥善的方式,尽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的影响,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10、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也可以电话催款并录音。

11、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12、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13、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14、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后,借款人答应还款后又不承认的,法院判决借款人继续履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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