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
第二章审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保险险种审批的范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九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审批表一式两份;
(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
(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
(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八)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保险公司修改经审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报送审批。
保险公司报送修改的保险条款或者保险费率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修改原因及修改前后的内容对比说明。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在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后,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批。
保险公司分公司调整其总公司报经审批的保险费率超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范围的,应当由其总公司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审批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费率,除应当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须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后方可经营使用。
第三章备案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经营使用后10个工作日内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表一式两份;
(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三)法律责任人声明书;
(四)精算责任人声明书;
(五)所有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可以拟定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外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修改其总公司已报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但应当经其总公司同意并向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分公司向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除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总公司批准的正式文件。
第十八条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备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备材料完整齐备或者保险机构补正材料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对备案表进行编号、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机构。
第四章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可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组合式经营使用,无需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作出修改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送审批或者备案。
保险机构将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应当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称及其保险单式样。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经营使用组合式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分别列明各保险条款对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或者责任限额。
第五章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指定一名法律责任人和一名精算责任人,分别负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法律和精算事务。
保险公司应当向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提供其承担工作职责必需的信息,并充分尊重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的专业意见。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指定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未经核准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不认可其出具的法律责任人声明书、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以及经其签署的其他相关报告。
-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费率厘定有何规定
214人看过
-
保险公司申报,修改或调整备案的财产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应提交哪些文件
190人看过
-
保险法规解读:公司法保险条款
419人看过
-
失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率
309人看过
-
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96人看过
-
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相关事项有哪些
230人看过
财产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当发... 更多>
-
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4条的财产险条款有哪些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21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
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哪些材料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26财产保险公司报送审批或者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 (三)可行性报告,包括可行性分析、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经营模式、风险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总精算师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费率结果、基础数据及数据来源、厘定方法和模型,以及费率厘定的主要假设、参数和精算职业判断等; (五)法律审查声明书,精算审查声明书; (
-
济南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多少,保险费率和保险储金有什么区别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8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是按照不同财产风险、不同财产种类、以及财产的实际座落地点位置和周围环境等情况制订的。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在区域范围内实行无差别费率,费率的标准在2─5‰之间。三大类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费率、保险储金等方面各有不同。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费是按照不同财产风险、不同财产种类、以及财产的实际座落地点位置和周围环境等情况制订的。我国目前开办的家庭财产保险在
-
-
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的联系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30【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时相关事项保险公司XX)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分为两大类型——人寿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参见:isrce保险公司XX)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