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哪些独特之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2 15:21:03 233 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点:

1、标的物在法律上表现出复杂的形式。交易的房屋可能是已建房屋,也可能是未建房屋,还包括建筑物和社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2、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成立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法登记后有效;未经登记不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干预强烈。由于土地房地产价值巨大,对国计民生影响较大,国家对房地产行政监管相对严格。如国家实行登记制度、合同示范文本、限购政策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最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特点

(1)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主体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作为买受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情况下还可能涉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出卖人采用包销、代销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情况下还可能涉及房屋中介机构等。

(2)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商品房预售领域,其中以房屋面积差异、逾期付款或交楼、房屋质量或权利瑕疵、逾期办理房地产权证等纠纷类型最为常见,这与商品房预售合同销售的是尚未建成的商品房,不可预知的因素较多有很大的关系。

(3)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多数情况下是由于出卖人的不诚信行为所致,而由于买受人原因导致纠纷的则在少数,这一点在商品房预售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固然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相对较多有关,也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尚不规范、房地产经营者的诚信意识有待提高有很大的关系。

(4)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原则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争议标的一般较大,涉讼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示范效应明显,尤其是一些集团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更是如此,使得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政策性较强。

(5)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双方由于经济实力、社会影响等相差悬殊,以及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卖方市场特性,决定了双方法律地位事实上的不对等,整体而言,买受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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