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控侵犯原告民事权益的人,与原告相对应。被告可以是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虽然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平等,但案件性质和被告法律规范不同,因此被告人的称谓也不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与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相对应。被告人不一定都是无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也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在刑事案件中,被公诉机关指控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被称为“被告人”,而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被称为“被告”,这与原告相对应。
2、性质不同
简单通俗地说,刑事案件中是没有“被告”这一称谓的,民商事、行政案件中也是没有“被告人”这一称谓的。案件性质不同,当事人的称谓也就不同,这是不可混淆的。
3、被告法律规范不同
被告人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民事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是“原告人”的对称。被告是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凡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人,被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4、所享受权益不同
被告人的称呼只是诉讼程序发生的一种假定,被告是否确实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执,是否应追究民事责任,只有通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后才能确定,因此不能认为被告人都是无理的,被告人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平等,同样享有广泛的民事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
刑事案件与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被告称谓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被告称为被告。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提出抗辩和辩护的权利,并且被告的诉讼地位是重要的。被告在案件中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果被判有罪,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罚。
在民商事、行政案件中,被告的称谓与刑事案件有所不同。在民商事案件中,被告称为被告,而在行政案件中,被告称为行政机关。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商事、行政案件,被告都享有提出抗辩和辩护的权利,并且被告的诉讼地位是重要的。
被告的称谓在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影响到被告的诉讼地位,也影响到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准确识别被告的称谓,并依法对其提出抗辩和辩护。
被告的称谓在案件中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影响到被告的诉讼地位,也影响到案件审判的公正性和被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办理案件时,应当准确识别被告的称谓,并依法对其提出抗辩和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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