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仍属于合同纠纷,诉讼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该是由签订合同的向对方作为诉讼的被告。
2、如果是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3、如果是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工程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一般是由于工程挂靠问题产生的,而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既然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所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为担保债务履行方式,当然对实际施工人适用。
一、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条件如下:
1、是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有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不存在实际施工人的说法,直接称为施工人;
2、是违法承包人。没有取得相应建设工程施工资质;
3、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却因实际组织了施工,与之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4、与上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人是非雇用关系,如果是上位承包人的组成部门或雇用、委托代理人员,则不能称为实际施工人。
二、工地受伤赔偿标准如下:
1、受伤的工人已上班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每个月的工资计算其原工资;
2、工人受伤但上班尚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每个月的实法工资工资计算;
3、工人受伤但上班没满1个月的,按合同标明的每个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总之工程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合同地域管辖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专属管辖,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管辖。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房建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有什么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最大的不同有下面两点:一、合同的主体不同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二、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比如原材料的加工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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