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什么意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8 01:30:14 336 人看过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什么意思

1、立法上的确立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遂突破传统立法的限制,正式步入法制殿堂。

2、司法上的确立

新的《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实施,推动了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立案数量的增长和裁判结果的公正。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司法界得到确定,适格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再不会以“主体不适格”这种理由被驳回。但是,我们在看到法律进步的同时,也不能盲目的乐观,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依旧存在。

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

1、主体范围的限制

虽然我国的法律明确了有关组织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用司法解释明确了资格条件,但与我国环境保护的司法现状和国外成功法制经验相比,我国环境主体范围依旧太窄。

(1)个人主体的缺失。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司法途径属于各种途径之一,环境事务属于社会事务,然而截止目前,我国公民个人依旧没有取得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2)对社会组织的条件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社会组织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五年内未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业务活动而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笔者按这样的条件打电话询问本市的民政部门,竟然没有一家符合条件的环境公益组织;再去网上查询,符合这样严格限制条件的公益组织在全国来说数量也是有限的。

(3)对国家机关的否定。司法解释出台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检察机关、环保局等国家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判决支持的成功案例。然而,新出台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只明确了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条件,变相否定了国家机关的原告资格;检察机关、环保局等国家机关,更多地成为环保民事公益诉讼的支持部门,而不再单独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现实环境的限制

在我国,司法受到过多干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常被党政机关甚至企业、个人掣肘。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一般都是力量雄厚的大企业,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与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当企业因环境污染等原因被提起诉讼时,常会找政府向法院求情,甚至以诉讼会影响当地的经济、就业等指标来威胁法院。这些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威严和公信力,损害了社会组织、个人等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3、诉讼运行的限制

诉讼的运行有其客观要求,一般需要专业人士来完成。首先,诉讼是一项程序性事务,从书写起诉书、提交诉讼材料、收集证据到出庭举证质证,每一步都有一定的程序,不是单凭生活常识就能做好的。其次,环境民事诉讼是一项高成本的事情,一起官司不仅要耗费时间成本,而且环境污染的证据收集、证据固定需要专业技术,诉讼需要聘请专业的律师,诉讼过程中还需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污染鉴定——如此这些,都需要耗费比一般民事诉讼更多的经济成本和人力成本。诉讼运行的程序性和高成本,成为客观上限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又一原因。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4日 10: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公益诉讼相关文章
  • 环境公益诉讼共同原告有哪些
    环境公益诉讼共同原告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特征是什么?与传统的、一般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相比,环境公益诉讼有其特殊性: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者包括社会成员,如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利益都可把侵害公共环境利益之人推上被告席。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既包括一般的民
    2023-02-24
    394人看过
  •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探究
    环境利益是社会公共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公众环境权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建立健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对于保护环境公益,推动行政权法制化有重要意义。构建原告资格及制定相应的制度,赋予公民、社会团体、检察院提起环境行政诉讼的权利。是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重要内容。关键词:公共利益;原告资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利益关系所谓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继承传统行政诉讼基本特征的基础上,为了适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需要而发展了的一种诉讼形式,本质上,它是行政诉讼的一个分支。环境行政诉讼通常包括两种:其一,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这种诉讼与传统的行政诉讼没有本质的区别:其二,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由侵害之虞时,公民、环保团体或特
    2023-04-22
    359人看过
  •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1、立法上的确立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上述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环境保护法作为保护环境的特殊法,进一步明确了具有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社会组织。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
    2023-03-22
    288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
    一、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是什么?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是:前者是对侵害环境的民事主体提起诉讼,而后者是在环境保护方面疏于职守的行政机关提起的诉讼。由于诉讼主体的不同,导致的诉讼方式、救济方式、诉讼费用等都有差别。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不允许提起这两类诉讼,尤其是环境行政诉讼,因为该两类都是公益诉讼,很难得到法律保障。二、环境行政诉讼的受案的范围是什么?(1)对环境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根据我国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环境行政机关有权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非常广泛,环境行政相对人对这些行政处罚不服都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我国《环境保护法》第32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
    2023-04-13
    226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是如何的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1、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是对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进行司法救济的需要虽然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以及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的权利,但我国现有的人民参与制度、人民的民治权利、执法监督权力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在我国,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资格没有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而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成为虚设,只有将人民的治理权转换成可诉性的权利,“民治之苗”才能借助现有的司法制度资源迅速长成参天大树。公益诉讼制度成功地实现了这一转换,不仅“为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提供了新的突进,而且将其成功地嫁接到了诉讼制度上,发展和完善了传统的诉讼制度,将非刑事诉
    2023-03-03
    433人看过
  • 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诉讼
    1.行政赔偿之诉环境行政赔偿之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环境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要求赔偿的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7条明确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环境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类型,当然适用这一规定;2.履行之诉环境行政履行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为要求环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其法定职责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提起环境行政履行之诉的前提是环境行政机关负有法定的职责,而环境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并且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没有正当的理由,即环境行政机关存在不作为的行为,如拒绝颁发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报告、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等;3.司法审查之诉环境行政司法审查之诉是指环境行政相对人认为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显失公正而要求法
    2023-03-08
    156人看过
换一批
#反垄断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公益诉讼是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 更多>

    #公益诉讼
    相关咨询
    • 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是哪些意思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08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地位,从此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有了立法依据。 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生活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
    • 环境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8-28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则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关系当事人。对此新型诉讼制度,各国称呼不一致,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
    • 环境公益诉讼是什么意思?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9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行为或者不作为不一定完全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也可以对其提起诉讼。根据
    • 环境公益诉讼什么意思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8-19
      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形式不同,它具有特殊性,并且我国法律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即便是政府对环境造成损害,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就更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能作为原告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06
      不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法条链接:一、《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