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2、取得相关部门立项批复文件3、建设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4、建设项目符合水资源管理规划;5、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等立项文本;
二、办理材料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同时提供纸质版原件及电子文件2)通过网上提交的,上传电子文本,同时原件彩色扫描上传加盖申请人公章3)通过网上提交的应在线准确填写申请人信息。4)此申请书由申请人用A4纸自行编写,无空白表提供。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1)通过窗口提交的,应提交原件交验。2)通过网上提交的应上传原件彩色扫描的电子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清远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4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清城区水务局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水务局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清城区水务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4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技术评审时间除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批意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清城区水务局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大楼3楼西301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清城区水务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五条取用水总量接近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应当限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者用水量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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