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8 09:22:45 416 人看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与《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结合,并结合吴中区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含开发区、度假区,下同)因建设需要拆除农村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补偿安置的。(开河、高速公路等国家大型工程除外)本办法所称农村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第三条农村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用途。第四条区建设局是农村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区建设局委托,对辖区内农村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农村房屋的拆迁,按照属地原则,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符合建设需要,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七条房屋拆迁人进行房屋拆迁,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L.建设项目批准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拆迁范围红线图。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和被拆迁房屋的详细情况。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申请事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签发之日起7日内在报纸上公布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安置等有关事项。

拆迁人要及时做好对被拆迁人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第十条拆迁单位必须持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执行拆迁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工作许可证。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国土、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停止办理工商、房屋改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等经营许可证,拆迁范围内的租赁、抵押等手续。停职期限为一年。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安置等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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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6日 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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