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预防的几点粗浅思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6:05:07 321 人看过

预防职务犯罪要全民参与,标本兼治,打防并举,多管齐下,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那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专门机关的检察院,如何立足本职工作,搞好检察预防工作?笔者就此问题谈些粗浅看法。

一、完善个案预防制度,增强预防实效

个案预防是开展检察预防的重点和切入点,是检察预防工作的基础工作,个案预防工作搞好了,纵向发展有助于搞好行业预防和专业预防,横向发展有助于搞好地方预防和部门预防。而要搞好个案预防,就必须建立、健全、完善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个案预防制度,只有这样,才能增强个案预防效果,有利于整个预防工作的顺利进行。

那么,如何完善个案预防制度?笔者认为个案预防应以每一个案件开始,研究分析每一起案件中的特点和原因,概括总结出犯罪的一般规律,然后对症下药,找出个案预防犯罪的对象,对象找准之后,再开始一系列的预防工作。为了增强个案预防实效,还应当对开展个案预防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进行研究,形成制度,进而使每一项制度之间前后相连,环环相扣,形成一个有机的不可分割的制度体系。每一项制度产生以及整个制度体系形成之后,经过实践检验,不断得到修改、补充、完善和发展。这就不仅使整个个案预防工作走向了规范化、制度化,而且使个案预防制度更趋完善,更加科学。

二、以案释法,增强预防意识

以案释法活动属于法制宣传的内容,又是预防犯罪的一项重要措施。以案释法的主要形式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运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栏等各种新闻媒介,结合公布立案查处的典型案件,宣传国家法律和政策,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观念,号召群众积极检举揭发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督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在职务犯罪预防过程中,选择典型的大案要案予以公布,说明查办的法律依据,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法律原则,可以直接显示法律的威力,发动群众起来同职务犯罪做斗争,督促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注重在犯罪情况严重的地区或行业部门掀起打击职务犯罪的高潮,不断扩大打击的效果,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从而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

三、运用多种手段,发挥预防职能作用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主要是通过揭露犯罪、惩治犯罪的特殊手段和法律监督、检务公开等一般手段相结合来完成的一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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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惩罚犯罪。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办案,才能从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中找出易出现问题的部位和环节,向党委、政府和各有关单位、部门写报告、提建议,促进其建章立制,堵塞漏洞,从而达到既防范于前,又惩治于后的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效果。检察机关要运用检察职能加大惩治职务犯罪力度,对犯罪者严厉惩罚形成威慑,警示企图作案者悬崖勒马,逼迫作案者报案自首,教育其他公民,以预防、减少职务犯罪。

2、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性质所决定的。通过法律监督,保障社会主义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正常秩序,维护正常社会经济秩序,防止出现错案、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行为,防止减少冤案、错案,保障刑事判决的正确执行,从而预防司法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3、检务公开。实行检务公开后,一是有利于公民揭露犯罪;二是通过检察机关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打击,教育和预防其他国家公职人员犯罪;三是可以预防检察人员因违法办案产生的自身犯罪。

4、预防调查。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为党委、政府做好职务犯罪预防提供科学的依据,是检察机关搞好预防一项重要工作。为此,检察机关在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职务犯罪的表现形态,探究犯罪本质和产生的原因,掌握其规律、特点,使党委、政府对加强犯罪预防工作具有更强的针对性,以提高全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效能。

四、建立健全预防机构,做好专门预防工作

自从2000年高检察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以来,检察机关无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还是预防,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实践证明,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职务犯罪预防机构既符合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指示精神,又体现了《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某些决议中的立法本意。因此,在建立健全预防机构,做好专门预防工作中,检察机关的各级领导一定要求真务实,力戒形式,把此项工作一抓到底,抓出成效,使专门性的预防机构真正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真正体现在打防并举方针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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