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昨天下午山东省青岛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召开的发布会上获悉,自2017年5月1日起,青岛市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以及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部分政策进行调整,以更好满足职工诉求。
二次申贷5年缩短为2年
据介绍,此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扩大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等。其中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主要涉及:将二次贷款由结清5年方可再次申请,调整为结清2年即可申请;将二次贷款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额度由35万元调整为30万元;二次贷同样实行单方缴存为双方缴存60%的贷款额度限制,即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新建住房30万元,二手房为18万元;二次贷款计算单笔贷款额度的缴存余额倍数由15倍调整为10倍。
此次调整还包括将首次和二次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分别由40%和60%,统一调整至30%。同时,首付款比例与房龄挂钩,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的房屋,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贷款首付款比例将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
在贷款利率方面,公积金二次贷款利率没有变化,为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青岛市公积金使用率仍维持93%左右的高位运行状态,此次调整,从资金管理稳健和贷款政策相对稳定的角度,由5年缩短为2年,下一步将根据运行情况进行后续调整。同时,由于青岛市尚有超过70%的缴存职工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为优先保证首次贷款职工的资金需求,缩短期限的同时适当降低了二次贷款最高额度及缴存余额倍数。
扩大公积金异地使用范围
此次调整还扩大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将省内异地贷款政策放宽至全国范围,对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在青岛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为确保异地贷款业务衔接,防范重复贷款引发风险,根据住建部要求,结合青岛市当前实际,对在青岛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纳入青岛市贷款次数管理,与青岛市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相衔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的状况下,放宽异地贷款政策,可为在其他城市缴存公积金的青岛市民在本市购房提供更多政策支持,有利于推动青岛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
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更简便
青岛市还调整了租赁住房提取公积金有关政策,主要包括,在提取条件方面,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在额度限制方面,规定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职工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提醒,职工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职工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于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链接:二次申贷四点注意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提醒,职工申办二次贷款的,需要注意四点事项,一是申请二次贷款的缴存标准不变。即,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二是二次贷款最高额度调整。申请人双方符合申贷标准的,新建住房贷款额度最高为50万元、二手房为30万元;仅单方缴存的,按照60%执行,即,新建住房最高为30万元、二手房为18万元。三是二次贷款执行10倍的缴存余额倍数。以贷款最高50万元为例,申请人结清首次贷款满两年后,夫妻双方缴存余额共需达到5万元方能申请到全额贷款。四是二次贷款利率保持首次贷款利率的1.1倍不变;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按国家规定仍旧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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