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进一步扩大了行政案件可调解的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除外。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草案在首次提请审议的时候,增加了可调解的情况。二次审议稿又进一步扩大了可调解的范围。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介绍,过去学界和实务界都认为,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主要是因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功能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法与不合法,没有调解的余地。此外,调解必须以当事人对案件所涉利益有自由处分权为前提,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只是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代表,不是这些利益的所有者,因此不能由其自由处分案件中所涉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但这并不足以完全排除行政诉讼对调解的适用。姜明安说,因为行政案件并不是仅存在一个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还有大量的合理与不合理、适当与不适当的问题,如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数额多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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