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达马朱”号无正本提单交货纠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31:13 108 人看过

摘要:由于单据不一致,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并凭保函提货。在知道这一点后,卖方与买方协商改变付款方式,并收取买方支付的部分款项。由于无法支付余额,卖方根据卖方持有的提单起诉了船舶代理人、买方(收货人)和担保人。海事法院认为,货物所有权已转移,卖方持有的提单已丧失所有权凭证的效力,因此裁定驳回卖方的索赔。【案件】原告:**纺织原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被告:*湛江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船务代理公司)被告:湛江纺织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公司)被告:深圳经济特区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1989年5月6日,**纺织公司与norsds签订了销售合同。在瑞士日内瓦的A,购买1905吨苏丹原棉,并通过信用证支付。5月27日,**纺织公司与**进出口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同意**纺织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提供1905吨苏丹原棉,分两批交货。6月28日,**进出口公司与**纺织公司签订棉花加工合同,同意**进出口公司无偿提供954吨原棉,由**纺织公司加工成精纺毛织物,**进出口公司负责报关和发货手续,展纺公司负责将原棉从进口港运输至工厂仓库。7月24日,根据**进出口公司的申请,中国银行深圳分行开立了编号为lc450890756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规定苏丹原棉的数量为954吨,单价为每磅0.73美元,价格条件为CIF湛江。10月11日,**纺织品公司开出1530596.11美元即期汇票,连同一整套议付单据,包括四份正本提单,通过中国银行香港的船务代理。10月18日,“科大麻竹”卸货后,5023包苏丹原棉储存在港区仓库。*进出口公司向湛江海关申报进口苏丹原棉。19日,湛江海关放行。20日,**进出口公司向**船务代理公司办理了发货手续。由于没有正本提单,**纺织公司向**船务代理公司出具保函,保证承担**进出口公司在提货时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承担提单副本责任,湛江船务代理同意提货。23日,**纺织公司向湛江港务局办理发货手续,将货物从海关监管的港口仓库转移至湛江港务局货运公司仓库。31日,交货完成。经**进出口公司同意,**纺织公司于11月10日和20日提取39包原棉进行试纺。1990年1月,**纺织公司按**进口根据出口公司的指示,3031包原棉运至三水纺织印染厂,1011包运至深圳蛇口,其余942包由**进出口公司处理。在**进出口公司拒绝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后,**纺织公司和**进出口公司通过传真就货物质量和货款进行了协商。1989年10月25日,**纺织公司向**发送**进出口文件**进出口公司的传真文件说:“贵公司已经去提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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