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4 20:44:36 500 人看过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二、第七条第二项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第三项修改为:(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第六项修改为(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四款。

四、删去第十五条。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

六、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1995年8月7日建设部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

(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三)房地产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六)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八)违约责任;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十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二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但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土地收益的缴纳和处理的办法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

(一)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的;

(二)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的;

(五)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或作其他处理的,应当在房地产转让合同中注明。

第十三条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转让的房地产再转让,需要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当扣除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房地产转让应当以申报的房地产成交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作为缴纳税费的依据。

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按照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地产转让时,其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必须经有批准权的物价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房地产转让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26日 03: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转让合同相关文章
  • 房地产转让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变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
    2023-06-04
    302人看过
  • 建设部令第36号--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文号:建设部第36号标题:建设部令第36号--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文号:建设部第36号标题:建设部令第36号--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颁布日期:1994年8月15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文第一条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第三条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四条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
    2023-06-10
    361人看过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023-06-05
    399人看过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
    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建设规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二十六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第二十九条国家采取税
    2023-06-19
    454人看过
  •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等部门令第162号废止)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第三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第四条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
    2023-06-10
    419人看过
  • 广东城市房地产转让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地产抵债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
    2023-06-10
    111人看过
  • 惠州市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解困房,是指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而建设的住宅。解困房的供应对象:(一)落实房屋政策腾退住户;(二)人均不足10平方米住房困难户;(三)婚后无房户;(四)住房不配套户。第三条市、县(市)区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为房产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解困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并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要求制定解困房建设规划,筹集建房资金,保障规划的实施。第四条市、县(市)区计委、建委、规划、国土、财政、税务、供电、供水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市、县(市)区房产局做好解困房的建设工作。第五条解困房售价的构成:(一)征地折迁补偿费、地价款和占用土地应缴的有关税费;(二)规划勘测设计费;(三)基础设施和市政建设配套费;(四)建筑安装工程费;(五
    2023-06-10
    188人看过
  • 延安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经2000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建制镇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权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房地产转让,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本条前款所称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为:(一)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二)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分立,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四)以房
    2023-06-10
    100人看过
  • 建设部公告第256号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我部对2004年上半年度9个省、直辖市上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资质评审。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符合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条件,批准其为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特此公告。附件:2004年第一批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建设部二00四年七月十六日附件:2004年第一批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城投置地有限公司上海公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达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中信华南(集团)东莞有限公司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民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正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宁夏新材房地产开
    2023-06-10
    187人看过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0-9-4【实施日期】2000-9-4【发布单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号】京建开[2000]387号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部令2000年第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一并通知如下: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除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一级资质: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三)三级资质:注册资本不低于200
    2023-04-22
    290人看过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增设公积金、房地产监管司
    虽然管辖职能未有大的变化,但是部门内机构设置却有很大变化:房地产行业管理司由两个拆成4个,新增设房地产监管司和公积金监管司。昨日(7月21日),多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级官员证实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已获批的消息,机构改革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构设置大动手术:新设公积金监管司、房地产监管司、村镇建设司。原来外事司与计划财务司合并为外事计财司。在7月15日召开的上半年工作总结暨下半年工作重点安排工作会议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便透露,机构改革后住房工作将成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首要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一位官员21日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虽然是此轮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少数几个改名的部门,但是其职能调整变化并不大。虽然管辖职能未有大的变化,但是部门内机构设置却有很大变化:房地产行业管理司由两个拆成4个,新增设房地产监管司和公积金监管司。另外,合并外事司和计划财务司为外事计财司,腾出一
    2023-06-10
    193人看过
  • 本案未违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
    [案情]2006年5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买卖协议”,约定转让总价款380万元,乙公司付清首批250万元后,可以对房屋进行内部装修;余款130万元待产权证等过户手续办理完后,20天内付清。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首付款250万元,双方在河东温庄路商业楼买卖移交表签字,并进行了交接,甲公司将该房屋交付乙公司占有。协议还约定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原始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规划证、竣工验收合格证、建筑设计施工图纸等相关证件;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及对该工程的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甲公司以双方所签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37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的规定为由,向乙公司发出了要求停止对河东经济开发区商业综合楼的装修并退回房屋的通知。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
    2023-06-10
    82人看过
  • 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莱芜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十日莱芜市城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规划建设活动,涉及容积率规划管理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所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第四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按地上容积率和地下容积率分别核定。第五条已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容积率依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所要求的容积率执行。暂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其容积率依照有关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指标
    2023-06-10
    349人看过
  • 重庆市城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的城镇。县(市)城镇是否适用,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工地容貌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市建筑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公安、环保、规划、房管、市政、环卫、交通等部门和城管监察队,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建设工地容貌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建设工地的“门前三包”管理工作。所有施工单位应当到建设工地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和门前三包责任书,主要管理人员在现场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二)施工现场设置
    2023-04-22
    466人看过
换一批
#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合同。根据转让的内容不同,转让合同可以分为债权转让合同、债务承担合同和债权债务概括转让合同三种类型。... 更多>

    #转让合同
    相关咨询
    • 重庆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10号令范文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2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转让。
    •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全文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2-10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建立和完善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推行房地产转让合同网上签约和网上登记备案。”“新建商品房转让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但是独栋别墅、整栋楼房和车库(位)转让可以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计价,也可以按照建筑面积计价或者按照套(单元)计价。”
    • 重庆市第18号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
    •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81号令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29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
    • 长春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第几号令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4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检查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