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之间的权衡与优先顺序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11:15:07 138 人看过

存在多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优先受偿权。同一财产存在多个抵押权人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民法典抵押权人如何处理

债权人则抵押权人,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抵押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抵押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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